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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行10週年 漫話非遺法:回憶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經頒佈實施10週年,其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一樣,儘管只是對非遺和文物的內涵和外延進行限定後,從保護作為行動或事項角度進行的解讀與闡釋,仍以國家立法形式,彰顯著其作為民族文化遺存的莊嚴與神聖。在這個值得紀念的時間節點,儘管我們不可能將所有社群或人群對生活方式的表達或具體的實踐活動都以立法形式加以保護,但從法制角度探尋其保護的基礎理論和實踐路徑仍是下一個十年的基本任務。

此次,我們推出“頒行10週年 漫話非遺法——小法條中的大方向”系列宣傳,探究法條中的非遺保護理念與方向。

本篇,讓我們共同回顧《非遺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制定本法。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這是制定《非遺法》,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憲法依據。

同國內其他法律一樣,《非遺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即開宗明義地闡述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

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

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層、更持久的力量,保護非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無論是對國家的發展、民族的自強還是個人的進步,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正是文化上的認同感,塑造了中華民族的共同體意識,使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更有凝聚力,也讓我們在地球村中與眾不同。中華民族既秉持天下大同、以和為貴的理念,又能在充滿挑戰的外部環境中堅韌不屈、勇毅前行,離不開中華文化長久以來潛移默化的影響。

在我國物質文明水平發展到較高水平的當下,從思想道德建設和教育科學文化建設方面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要性不言而喻。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代表,具有較高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育人樹德、傳知識、塑“三觀”等方面有著天然優勢,對於提高全民道德情操和科學文化素質有重要意義。

我國自21世紀初開展非遺保護工作以來,儲存、保護工作成績顯著,同時在非遺傳承活力、保障措施、保護力度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正因如此,制定《非遺法》,將這一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利於解決保護中的各項問題,有利於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要求的各項締約國義務,促進保護工作健康深入發展。

作為《非遺法》的第一條,本條明確了法的訂立目的,也確立了非遺保護工作的宏觀方向,

《非遺法》其他條文確立的保護制度、措施和責任義務,都圍繞這一目標展開,為實現這一目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