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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的權力有多大?即使國會不同意,也可以隨意任免將領

理論上講,美國總統是絕對有這個權力的,這是美國憲法賦予他作為總統以及最高統帥的權力。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得要分情況。首先是和平時期,基於美國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對於官員的任免,總統往往需要徵得國會的同意,否則是無法對將領進行隨意罷免的。除非這個官員觸犯了軍法,受到了軍事法庭的審判。

換句話講就是,如果人家沒有犯錯,總統是不能輕易將其罷免的。當然了,如果總統能夠說服國會,那麼也是沒問題的。

比如曾經的五星上將麥克阿瑟,如此地位的高階將領,還是被總統杜魯門給擼下了臺。其原因就是國會和杜魯門同氣連枝,面對民眾的遊行質問,國會直接回復,這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

總之,在和平時期,總統任免將領的權力是有限制的。當然了,這個限制條款並不是一開始就有。在南北戰爭結束前,大家都是嚴格的按照憲法辦事兒,美國總統作為軍隊最高統帥,那就是擁有絕對的話語權,想擼誰就擼誰。

比如在南北戰爭前期,北方軍節節擺脫,美國總統林肯連著換了四個將軍,直到格蘭特上任,這才穩住陣腳。而在這期間,北方軍就是林肯說了算,他讓誰上就誰上,擁有絕對的指揮排程權。葛底斯堡戰役之前,當傳令官找到梅德宣佈波托馬克軍團司令任命時,梅德開口就問:“我是不是被捕了?”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向來講究權力制衡。林肯雖然的“軍事獨裁”雖然為聯邦政府帶來了勝利,但是同樣也傳遞出一個危險的訊號,如果總統可以如此隨意的變更將領,那麼日後這軍隊到底是屬於合眾國,還是屬於他總統呢?

而且當時南北戰爭剛剛結束,勝利的聯邦政府對於南方各州採取的還是一個比較柔和的態度。所以國會針對,出臺了一個軍隊任免的限制條例。

明面上看,國會這個條款和憲法有衝突,至今仍然有爭議。這是國會試圖限制總統權力的舉動,意思是和平時期總統不能隨意罷免將領。這個條款是國會針對繼任林肯的約翰遜的,防止他罷免格蘭特、謝爾曼等人,如果林肯不死,是不會有這一條款的。

其實類似防止軍事獨裁的限制還有不少,比如總統雖然是軍隊最高領導,但美國規定武將不允許擔任總統職務。

二戰名將艾森豪威爾先辭去了軍職,才拿到競選總統的資格。因此總統實際上和軍隊將官不是一個體系裡的人,都是文官。直接負責軍隊事務的是國防部和參謀聯席會議。此外還有幾個最高法院的案子和其他條款。

不過,由於憲法的存在,總的來說,如果總統執意罷免將領的話,即便在和平時期,也是能夠做到的。

舉個例子,當時這項規定剛出沒多久,就遭到了挑戰。時任總統的約翰遜想要利用權力罷免反對他的陸軍部長愛德溫·斯坦頓,結果遭到了國會的拒絕。惱羞成怒的約翰遜則搬出了憲法,並利用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力,壓制了國會,罷免了斯坦頓。

由於憲法的存在,國會也沒辦法。但這事兒沒完,國會直接開啟總統彈劾程式,作為對約翰遜的迴應。雖然最終彈劾失敗,但是威信掃地的約翰遜也失去了下次競選的機會。

經此一事之後,國會的權威無疑是加強了,其所制定的限制條款,雖然許可權低於憲法,但是總統一般也不會在這上面與其較勁。一般都是大家商量好了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在這之後,對於軍隊將領的任免,基本就是總統提名,國會簽字,大家走走流程。當然,如果總統一定要罷免某位將領,即使國會不簽字,也是可以的,只是說這樣容易和國會鬧掰,不划算。

總結來講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賦予總統軍事領導權,本意是避免出現驕兵悍將,而總統的許可權受到國會的限制,則是防止總統擁兵自重或者獨裁,這樣互相的權力制衡合情合理,所以這一款沒有引起過多的爭議。

而且,以上條款僅限於和平時期,而且是需要國會正常執行。如果是在戰爭時期,那麼總統就能獲得軍隊的絕對領導權,必須得聽他的。國會只是起到一個監督作用,如果不滿意總統決定,可以提出意見彈劾,但是沒有權力去阻止。

用李雲龍的話講就是:

平時我還可以讓著你,槍炮聲一響全團都得聽我的。

這就是所謂的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千萬不要小看這個戰時,其範圍是非常廣的,不一定要像二戰那種國與國之間才算戰時。區域性衝突、武裝摩擦、甚至於國內的一些暴亂、緊急事件,美國總統都可以打著擦邊球去玩兒。

所以,總的說來,美國總統想要任免一個軍隊將領,基本上沒啥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