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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凌辱奴婢,遭反抗受傷,官府對奴婢的處罰簡直沒天理

大家好,我們的阿巡談歷史又來了,今天起我們一起來分享歷史知識,也許你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收穫哦。

唐太宗曾經很不爽。

《資治通鑑》記載:

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何必使奴告邪!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翻譯過來就是,最近有一些奴僕奴婢告自己的主人謀反,此風不可長。謀反不可能一個人幹,肯定有同謀,總會有人站出來告發,何必讓奴婢奴僕們來?以後凡有奴僕告發主人的,不查謀反,反要按律處理奴僕,將他們處斬。

我們知道,皇帝們最怕的就是有人仿照自己,黃袍加身,於謀反一事,捕風捉影、大肆屠殺也在所不惜,哪怕是跟一同打天下的老朋友,也不獲絲毫憐憫,可為何奴僕告主人謀反,卻不接受呢?

(李世民劇照)

原因在於,奴僕在唐朝,根本不被當人。

根本沒有資格,做普通人能做的事。

《唐律疏議》裡隨便一搜,可謂觸目驚心。

其一、

謂反逆人家口合緣坐沒官,罪人於後蒙恩得免,緣坐者雖已配沒,亦從放免。其奴婢同於資財,不從緣坐免法。

謀反的人家屬僕人被沒官,就算罪人被赦免,那些被連坐的家人親戚朋友可以免罪放歸。但已沒收的奴婢不行。因為他們是財產,是物不是人。

其二、

議曰:奴婢賤人,律比畜產。

前面說他們是主人的財產,這時更近一步,將他們比作牲畜。

其三、

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還正之。

(劇照)

如果主人把自己的奴婢假稱是黎民,將之嫁娶,要坐牢兩年;奴婢自己假稱自己是良人而嫁娶,也坐兩年。

其四、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將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準盜論罪。

奴婢就是財產,他們的女兒也是,奴婢將女兒嫁了,就是偷主人的東西……

我們知道,唐朝律法極為嚴整,成為歷代的典範,有些雖然有所改易,但在奴婢一事上,毫無改觀,仍然極為瞧不起。

清朝青麟,道光年間考上了進士,官至湖北巡撫,曾與太平軍戰鬥,多次獲勝。然對手勢大,終失武昌。他想自殺,卻被部下搶了刀子,擁至長沙。咸豐大怒,下旨棄市。

收復武昌後,曾國藩上奏說,“武昌再陷,實因崇綸、臺湧多方貽誤,百姓恨之,極稱吳文鎔忠勤愛國,於青麟亦多恕辭……百姓尚恃有青麟督兵驅逐,出示憐民。”

可見此人還是有點本事的。然而,他每見自己曾經的主人,“猶不得賜座”。

哪怕成了封疆大吏,在主人眼裡,還是奴僕。

清朝《刑案匯覽》則記載,乾隆時,有個主人凌辱奴僕之妻,其妻反抗,導致主人受傷,結果竟按“毆家長”,將之治罪流放……

想想這位女子,再想想唐太宗所言,是不是覺得冷汗直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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