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文化

以唐朝為例,看看古代是如何優恤老年軍人

樂府詩有“十五從軍行,八十始得歸”的感嘆,戰爭歷來是殘酷無比,所謂一將功成萬骨枯,無論何時何地,縱橫沙場的無名小卒們之所以參與戰爭,都有萬般不得已。“將軍百戰死,壯士十年歸”,在古代,上位者的貪慾使無數好兒郎埋骨沙場,而倖存者不過蹉跎光陰。

然而,歷朝歷代的統治者也並沒有忘記這些人,針對撫卹軍人的法律隨時間而越來越完善。我們多半熟悉古代對陣亡將士的家屬有撫卹金,那麼年老的軍人又如何安置呢?唐代律學迅速發展,其優恤老年軍人的措施也有相當的代表性、典型性。

一、古代老年軍人待遇發展小史

古代軍人的優撫制度,大體是安葬陣亡士兵與撫卹家屬,關於年老士兵,要麼得以封官,要麼泯滅無聞,提到的不多。

這涉及到一個問題,但凡古代男丁,不免服兵役,到年老時才能夠憑仗自己的年紀,免除徭役,因此,古代計程車兵年老而退役也就是他步入老年人的行列,從此不必服任何徭役。

中國古代之對待老年軍人,不僅是軍隊問題,更是養老問題,只有讓軍人老有所養,才能使代代兒郎無後顧之憂。本文只講軍人的養老。

兵丁是冷兵器時代的重要資源,早在先秦,中國就已經發展出一定的撫卹士兵的思想。周代統治者信奉敬天保民,此時兵民合一,國人到了一定歲數,都要去當兵。

周代民眾分為“國人”和“野人”,國人是良民,野人不算在內,國人有當兵的義務,自然也享受相應的權力。於是統治者十分重視作為士兵的國人,周公曾明確地說“欲治於萬年,惟王子子孫孫永保民”。

可惜三代典籍散佚,具體措施記載不多,但推想那些因年老或傷病退役計程車兵,都能夠享受國家對於鰥寡孤獨的照顧。《尚書·無逸》稱讚文王“徽柔懿恭,懷保小民,惠鮮鰥寡”,也可稍作例證。

春秋戰國時期,一方面戰亂頻繁,難免老無所養,另一方面各諸侯國想要國富兵強,紛紛實行德政,也就是要提高人民,尤其是弱勢群體,鰥寡孤獨的待遇。管子興德政,再會諸侯曰:養孤老、食常疾、收孤寡。正是各諸侯國想要恢復德政,收復民心的努力,其效果,看齊桓公春秋首霸即可。

秦代出現軍功爵制,上至王子公孫下奴臣隸妾,有了機會“萬里覓封侯”,士兵之養老,也是建立在征戰一生的基礎上的。

東漢衛宏《漢舊儀》記載:“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這就是說,秦代士兵有爵位者可以五十六歲退休,無爵位者六十歲退休。退休之後,自然就成為一般的老年人,無事可以受子孫奉養,年高德勳而可以賜王杖,成三老。

漢代以孝治國更為著名,儒家復興之後,更多“仁政”。如高帝八年,劉邦下令,“士卒從軍死者為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

功高者衣錦還鄉,不幸死者更要落葉歸根。關於年老士兵的養老,漢代延續了先秦以來的尊老制度,如三老五更制、賜几杖、冠帶制及對一定年歲的老年人賜各種物資等規定。年老士兵因此得享天年。

六朝時期,南朝梁武帝蕭衍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由國家出資的養老機構———孤獨園,由國家給予衣食和住所,“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鹹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齊武帝設立“六疾館”,免費救助“鰥寡孤獨殘廢”等人。

從此官方設立養老院奉養各地老無所依的老人,就成為定例。

六朝之後的隋唐,可謂歷代士兵撫卹和養老的集大成者。——自然,與後世無法相比,但限於篇幅,這裡只論隋唐。

二、唐代老年軍人待遇

唐代以玄宗為界,以前府兵制,以後募兵制,規定或有大同小異,然而撫卹士兵優待老人的理念不變。

1。寬免賦稅

唐代府兵制下,府兵只服兵役,免除其租庸調及雜搖役。《唐令拾遺·賦役令第二十三》之第七條“嶺南諸州稅米”載“武德令”與“開元七年年令”曰,“諸州高麗、百濟應差徵鎮者,並令免課役。”說明被差徵鎮者也免除課役。

既然為國征戰而有優待,年老之後退役,又因老免役,不必再服任何徭役賦稅——前文已經提及,這是歷代都有的規定,只不過年老的標準有不同。唐初府兵制規定,諸府衛士,“成丁而入,六十而免。”到六十歲,免除兵役歸家,又享受一些社會上給予的老年人福利,到入老蠲免的年齡。

前面提到,梁武帝以後官方有了養老院,唐代也延續下來,老年士兵有歸處,可以帶領全家享受各種政策福利,無歸處則可以入住政府的養老院終此百年。

2。輔助養老

這裡的輔助有兩個方面,一是士兵養老,一是士兵為老。

父母在,不遠遊。府兵制規定,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兼丁,免徵行及番上。也就是說,如果士兵恰巧是家中獨子,則免除其徵行及番上之役,不遠行當兵。

天寶三載,玄宗下詔曰:”應差行人家,無兼丁不在取限。” 也是一樣的意思。另外,府兵制還規定,若父兄子弟,不併遣之。就是不徵發單身的百姓。

父母在,奉晨昏。募兵制下, “親老孤獨,致闕晨昏”也成為放免將士的理由。開元二十三年正月,下令“徵防兵父母年七十者遣還。”終唐一代,士兵父母年六十或七十以上,時為家中獨子,為養老計,往往提前放還。對士兵父母的養老、治喪,政府也往往有救助。

至於放還計程車兵,或因養老而放還,或因年老而放還。——龍朔三年秋七月,高宗下詔“衛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五十八雖然離政府規定的“老年人”還差兩歲,卻完全稱得上”老夫”了,對於他們,政府也有福利政策減免賦稅,可以免除庸、調,但仍要交租。(唐代賦稅制度為租庸調製)至於提早退休,作為衛士,要求更高,早些放還或許是顧忌其戰鬥力。

永徽三年十一月,高宗下敕,“折衝、果毅,老弱簡退者,宜同致仕。”折衝、果毅是折衝都尉和果毅都尉的簡稱。這道敕令簡單來說,就是原來是折衝都尉、果毅都尉的人,因為老弱而病退、內退的,按照正常退休照顧,給予致仕官的待遇。致仕官的待遇,那想必是極好的了。

對於其他普通士兵,年老而家貧無所依者,唐代由寺廟籌建“悲田養病坊”,救助鰥寡孤獨等人,武則天主政期間,開始由國家出資並由專人管理,成為專門收容貧苦老人的養老機構,唐武宗後改為“養病坊”,併成為國家制度保障鰥寡老人可以在官辦養老機構養老。

3。救助傷殘

老兵征戰一生,不免受傷甚至殘疾,對於那些年老而身體因舊傷、殘疾而更老弱的人,唐代政府也有相當的照顧。

《唐令拾遺·醫疾令第二十七》之第十一條“行軍等處給醫師”條曰“行軍及作役之處,五百人以上,太常給醫師一人。”唐律,按照規模配給軍醫,行軍或駐軍時,軍營之中也有一定規模的常備藥物。

將領也要關心愛護傷病員。《通典》記載,諸將三日一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粗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兵法之外,更有國法。永徽律規定,諸從徵及從行、公使……若傷病而醫食有闕者,杖六十。

傷病員有三種退路。一種是及時養好病,上路;一種是實在“病不能起”,留在當地郡縣養病,稱為放留;一種是年老而重病在身,退役歸家,稱為放還。

這第三種選擇是從玄宗朝開始出現。開元十二年下詔曰“其緣邊兵士等……有年齒衰暮,或抱病羸弱,即與軍司選擇,給糧放還。”

開元二十年四月,玄宗又下詔日“其天下諸州鎮兵募及健兒等,或年月已久,頗亦辛勤,或老疾厄羸,或單弱貧簍,或親老孤獨,致闕晨昏。言念於斯,深用矜嘆。宜委節度使及軍州簡擇,有如此色,一切放還。

咸宜精審,以稱聯意。” 開元二十九年,玄宗《放還老病軍士詔》曰“諸軍行人,皆遠離鄉貫,扦彼疆場,動即逾年。言念艱勞,豈忘優恤。有疾病老弱不堪鬥戰者,委節度揀擇放還。”

從這之後,有選擇地放還老弱病殘已經成為官方的常規性操作。

至於放還之後,首先,年紀不到六十可以有賦稅徭役方面的優待,年紀到六十者無縫對接“老年人”,得到社會的尊重、扶助和家庭的奉養。

另外,開元十二年詔中提到的“給糧放還”應當是程糧或身糧,即“衛士防人以上徵行若在鎮及番還,……並給身糧。”除此之外,只能依靠放還路上“路次州縣,量加濟恤。”

三、小結

對於古代的戰爭,人們的印象是“醉臥沙場君莫笑,古來征戰幾人回”,是“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深閨夢裡人”;對於年老的軍人,人們的印象是“去時里正與裹頭,歸來頭白還戍邊”,是“十五從軍徵,八十始得歸”。

然而,對於唐代優恤老年軍人的探究使我們看到了冷兵器時代溫情的一面,總的來說,唐代年老士兵的待遇繼承了前代的各項養老措施,對年老羸弱者也多次下詔撫卹。士兵們有賦稅優待,有養老保障,年老傷病者也有社會和家庭上的照顧。

唐代的相關保障現在看來不夠完善,但也是相當的進步,是時代發展、觀念變化的一個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