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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海運提單丟失有哪幾種情況?

一般提單丟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丟失。

2、出口商將單據送交開證行後,在開證行丟失。

3、開證行交單據交由快遞公司後丟失。

4、快遞公司送達議付行後丟失。

5、議付行送交收貨人後丟失。

在第1和第5兩種情況下,應分別由出口商和進口商自負其責;

在第2和第4兩種情況下,則應由開證行或議付行負責;

問題是丟失往往發生於第3種情況,依現行有效的郵政法規,郵政部門僅承擔十分有限的責任。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CIF、CFR和FOB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據此推論,單據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擔保提貨,而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

提單在不同情況下的丟失,各個方面所負的責任也各不相同,但是這是後話,在提單丟失之後,首先還是要如下措施加以解決,減少出現風險的可能性。

1、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貨運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透過法定程式將提單項下的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一般而言,單據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並不能據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儘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透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5、銀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辭具體全面,一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把關,因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6、申請無單放貨若提單在託運人結匯後丟失,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到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簽發提單,承運人的義務是將貨物交與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根據不同的情況也應作不同的對待:

在記名提單下:

承運人在收到收貨人的公司保函和發貨人同意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的書面保證後,可以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的收貨人。

在指示提單下:

如卸貨港代理在接到收貨人由於提單丟失而不能憑證本提單提貨的請求後,應要求收貨人出示原承運人所簽發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商業發票、商業合同和裝箱單等單證以稽核提貨方是否為收貨人。卸貨港代理同時應要求收貨人提供由一流銀行簽發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格式保函,同時,卸貨港代理應請裝貨港代理聯絡提單上的發貨人,取得發貨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將該貨放給提貨人的書面保證。

在不記名提單下:

具體做法參照指示提單。如收貨人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後,可將保函退還給收貨人。如收貨人不能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則原則上無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貨人提出返還要求,卸貨港代理應根據所在國法律保留一個最低期限。國內港口建議需要保留6年。在提單丟失後,無論何種情形都要立即聯絡船公司以控制貨物。這樣才能減少損失,同時也不回損害收、發貨方的權利和權益。

裝船單據在快遞中丟失,往往造成收貨人在目的港無法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是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由承運人補籤一套新提單供貨方提貨及結匯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但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均要求貨方提供可靠提保;

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其開戶行聯合提供擔保,擔保時間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銀行出具擔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證金,如果金額巨大,將鉅額資金壓三至六年不動,對出口商將產生巨大壓力;若提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