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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學法」《掃黑風暴》熱播,這些細節你看懂了嗎?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缺席。《掃黑風暴》誰好誰惡,真相正在慢慢浮出水面。

由孫紅雷、張藝興、劉奕君等主演,根據真實案件改編的的電視劇《掃黑風暴》持續熱播,成為當之不愧的年度最熱門劇集。《掃黑風暴》接近尾聲,是不是每天都在等待,好人什麼結局?壞人什麼下場?今天,帶各位讀者繼續追劇普法。01新帥集團董事長馬帥去世後,孫紅雷飾演的法律顧問李成陽成為新帥的二當家,這讓跟隨馬帥出生入死多年的海哥十分不滿,上演了一出“不簽字就斷腿”的戲碼,威脅李成陽將所有股份交出。提問:在這種情況下,李成陽簽下的股份轉讓合同有效嗎?分析:從民事角度來看,海哥的行為屬於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方面具有可撤銷性。從刑事角度來看,海哥以“斷腿”威脅,李成陽在作出決定時不具有意識到騙局的可能性,基於恐懼心理作出了轉讓股權的決定,且海哥支付了對價,以上行為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法條: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02刑警林浩發現徐英子、徐小山的案子都與鳳凰夜總會相關,於是隻身闖進夜總會調查情況,沒想到對方早有準備,包房裡安排的姑娘和夜總會的工作人員一口咬定林浩強姦,攔住林浩要他給個說法。提問:誣陷警察強姦,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分析:誣告警察強姦,情節輕微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情節嚴重,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警察與違法犯罪事件的相關人員關係特殊,往往存在對立關係,並且接觸頻率較高,所以被誣告的情況也很多。但警察屬於特殊主體,誣告行為具有一定的可辨別性。這也是審判機關很少將誣告警察的行為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處罰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並沒有將警察規定為特殊的被害主體,誣告警察與誣告常人在行為定性上沒有差別。此外,林浩作為刑警以便衣形式進行調查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而對方在明知其身份且執行職務的前提下,故意設套並阻攔其調查,如果阻攔過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則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03作為《掃黑風暴》中的大boss,高明遠人前總是一副淡定儒雅的樣子,連出行的車輛都與眾不同,假山、微觀景臺、紫砂茶壺,副駕駛上一應俱全,邊開車邊喝茶,好不愜意。提問:高明遠可以如此裝飾自己的汽車嗎?分析:按照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不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高明遠在機動車副駕駛座位處安裝微景觀茶臺,紫砂壺套組,已經嚴重地妨礙了駕駛人的視線。其次,如此裝飾大機率會導致駕駛人的注意力分散,屬於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04“我就在對面看著你!!十四年前的雨夜你還幹了什麼?!!”李成陽在石門區區長董耀辦公樓對面的廣告牌上寫下這段話,並附上了馬帥的遺照,引出了十四年前的一段往事。十四年前,馬帥承包的工程質量不合格,身為質檢員的麥自立不願意簽字,時任建委主任的董耀親自出面,也沒有說服麥自立,於是董耀起了殺心,殘忍將其殺害。提問:董耀出面賄賂麥自立不成,將其殺害,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分析:董耀的行為分為兩部分,一是賄賂麥自立,二是殺害麥自立。對於殺害麥自立的行為顯然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而對於賄賂行為,董耀對作為質檢員的麥自立提供財物,其請託事項屬於麥自立的職務範疇,且目的在於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涉嫌行賄罪。但是,由於麥自立拒絕接受財物且沒有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董耀交付財物的行為並未完成,行賄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尚未滿足,故僅成立行賄罪未遂。綜上,董耀該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和行賄罪未遂,數罪併罰。法條: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05孫興原名高赫,赫取自母親賀雲的諧音。外人雖然不知道賀雲有這樣一個無惡不作的兒子,但是身為公安局長的賀云為了高明遠和兒子高赫,明裡暗裡為他們提供方便,隱藏犯罪事實。提問:賀雲明知高明遠團伙及孫興等人犯罪事實,依然包庇縱容,會受到什麼處罰?分析:首先,賀雲作為公安局局長,屬於司法工作人員,明知高明遠團伙及孫興等人具有犯罪事實仍提供便利、隱藏犯罪事實,涉嫌徇私枉法罪。其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劇中賀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更是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徇私包庇,其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也應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法條: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06高明遠一句“有事找我的律師”就想打發專案組的調查,自稱“綠藤市地下組織部部長”的高明遠確實十分狡猾,參與殺人、綁架、行賄等非法行為的其他相關人員已經交代這些都是由高明遠授意所為,他卻依舊準備以沉默對抗調查。提問:如果高明遠始終沉默,是否就無法定罪?分析:對於認定犯罪嫌疑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證據收集情況確定。實踐中也不乏“零口供”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偵辦存在難度,但對案件辦理直至最終審判都不具有決定性影響。通常認為犯罪嫌疑人供述對定罪和量刑都有突出作用,但也只是常見的證據種類之一,在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況下,其他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形成證據鎖鏈的,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的,就可以依法定罪處罰。相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支撐的,也不能定罪處罰。如果劇中的情形屬於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當然可以對其進行定罪處罰。提問:高明遠作為幕後黑手,需要對組織內所有罪名負責嗎?分析:一般來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指黑社會組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組織、領導者所組織、發動、指揮的全部罪行。如果“組織”成員的犯罪行為如果具有隨意性、主觀性、與組織活動沒有關聯或沒有經過“組織”領導者的授意,首要分子則不應當對該行為觸犯的刑事責任負責。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國掃黑看中江,中江掃黑看綠藤”,這座虛構的城市即將迎來烏雲散去的日子,但是正義與法治不會消失,電視劇的劇終絕不代表著專項行動的結束,而是標誌著掃黑除惡常態化浩浩蕩蕩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