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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差役法負擔繁重,且存在衙前應役不均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開篇思考:

宋代時期的差役法責任繁重,讓百姓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即使百姓們想法反抗,但也無濟於事,長此以往下去會發生什麼事呢?

宋代的差役負擔繁重危害百姓的生活,到了仁宗時期衙役成了百姓的噩夢

宋代差役法是朝廷依據五等丁產薄,將各種差役依據戶等的高低,差派民戶應役,戶等較高的百姓差派負擔相對較重的役種,戶等較低的百姓則差派負擔相對較輕的役種。

差役法按照百姓戶等的高低差派職役的做法,從理論上說是較為公平的。但是由於宋朝幅員遼闊,地區之間情況也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也不一致,按照民戶戶等來差派徭役不免會產生一些問題,再加上役法自身存在的問題,差役法弊端凸顯。

北宋徭役制度

宋代的差役負擔繁重,危害百姓正常的生產生活,夫天下之役,常困吾民,至使流離飢寒而不能以自存。其中衙前役害民最為嚴重。因為在衙前役服役過程中,押運的官府物資一旦在保管期間或者押送途中遇到意外情況,比如,丟失、被盜或一些突發災害等,衙前則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即便是在此服役過程中順利完成任務,應役者也只是完成了自己的義務,並沒有相應的回報。儘管有些衙前役可能會受到上級的賞識,赴闕與補官,從而升到品官階層,但是更重難日久。正是因為衙前負責保管、押運官物,責任重大,所以宋代服衙前役者的資產,必須過二百緡才可應役。

因此,差役制度規定衙前役要由第一、二等民戶擔任,多是考慮到這類人一方面擁有足夠的財力支撐,另一方面他們在地方也或多或少有些權勢或影響力。

北宋時期

但由於衙前役的責任及負擔都很重,往往造成應役百姓家破人亡,因此須應役的第一、二等戶往往會想盡辦法來規避應役。於是,到了仁宗時期,衙前役大多由小地主或中富農來擔任,這成為了廣大中層百姓的噩夢。

百姓們為了躲避差役想盡各種辦法,但是不但沒有減輕反而還加重了

三司使韓絳就曾在治平四年間,上奏言衙前役害民:“周訪害農之弊,無甚於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產,次則州役,亦須厚費”,並且還言聽聞在京東地區有一父子兩人就為了要躲避衙前役,父親對兒子言:“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也。”於是父親用自殺的方式來抵抗衙前役。

另外,替官府追捕盜賊的耆長、壯丁和弓手者,必須自己準備所需裝備,並且服役時間較長,近乎於終生為役,民間常會出現因困於重役而傾家蕩產的百姓。里正、戶長職責主要是督促徵派賦稅,但若是遇到有鄉戶逃亡、豪強大戶不交時,就要由自己來賠償徵收不足的賦稅。

韓絳

差役法負擔繁重,造成許多民戶想方設法的去規避重役。王安石募役法實施之前,宋代有大量的免役戶存在。在差役法實施過程中,以上這些百姓是不需要服役的。這些免役戶的大量存在,給宋朝的社會生產和生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一些鄉村上戶甚至憑藉自身在地方上一些權勢,便想方設法的去減輕、躲避差役。

為了躲避差役,他們有的會冒充是下戶或是客戶;有的則將田產寄到客戶或是形勢戶、官戶的名下;有些因為品官之家有免役特權,所以一些上戶便用各種方法,將自身等級上升為官戶等級,例如娶宗室之女、掛名樂工、買官等等,以此來逃避差役。

有的更甚者躲入寺觀、廟宇假裝出家為僧來逃避差役,例如仁宗時,就有官員稱管內佛寺,歲系帳童行千有餘人,檢會皆等第稅戶,苟避州縣之役;還有的民戶百姓為了躲避差役甚至析戶分家,把家產分開,以達到降低戶等的目的;有更甚者將自己的老母親嫁出去,甚至謀殺家中親人以求降低戶等,以此減輕差役負擔。

王安石之法

但是這些規避差役的方法,不但沒有減輕差役者的負擔,反而給其他鄉戶帶來了更為繁重的差役負擔,上戶透過各種手段來逃避重役,從而造成了應役戶等的下移,這就使得原來不需要負擔差役的下戶百姓開始頻繁地被差派,這樣就造成了原本由中上戶負擔的重役,就轉移到了中下戶百姓身上。

在宋代各地區之間,相同戶等百姓差役的次數是不一樣的

從宋仁宗天聖以後,差役的戶等已經大量地轉移給下戶百姓了,以至下戶半曾差作役,可見當時下戶差役的普遍性。徭役及下戶,財盡無所輸,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下戶百姓常因差役繁重而至破產的。差役的繁重使得民常在官,不得專力農,而貪吏猾胥得緣為奸,嚴重影響了百姓的生產生活。

當時差役法在執行過程中曾出現了多有不公的問題。在差役法實施過程中,各地區之間相同戶等的百姓科役的次數並不完全相同。

北宋鄉民差役繁重

宋仁宗年間,三司使韓絳也曾上言提到在江南東西路出現衙前應役不均的問題。另外,時人蔡襄在福建任轉運使之時,曾見一縣之中所差里正衙前,各於逐縣有三四年或五七年輪差一次者,有一百貫至十貫皆入十分重難者。

由此可知,在宋代各地區之間相同戶等百姓差役的次數是不一樣的。另外,各地區之間相同戶等百姓劃分的家產是不一樣的。從上面韓琦提到的甲乙兩地例子中可以看出來,同樣是第一等戶,甲地區每戶須要家產達二十萬,而乙地區每戶只需要十萬就可以,相同戶等的百姓甲地的家產是乙地的一倍。

另外,還有像在一些比較偏僻凋殘的地區,甚至將十等戶百姓中的賣水、賣柴及孤老婦人不能自存者一例科配。熙寧四年六月,御史中丞楊繪就在上言中提到差役法是:“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頃者、少至三頃者,皆為第一等,百頃之與三頃,已三十倍矣,而役則同焉。”

宋代生活

結尾:北宋的差役法已經嚴重影響了百姓的生活,阻礙了北宋社會穩定

如此看來,無論是田地在百頃還是隻有三頃民戶都為第一等戶,他們科派的役種的難易程度是相同的,這就明顯有科役不均的問題。此外,各地之間科派役種的標準也是不盡相同的,比如前面提到的衙前役,需要家產達到二百緡者方能應役,但在各地區的實施過程中,鮮有能大過二百千者也。這樣就不可避免的造成地區之間科役不均的問題。

北宋的差役法不僅危害到了百姓生產生活,而且已經影響了北宋社會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對役法進行改革,消除其危害,已經成為朝野上下共同的呼聲。時人韓絳曾道:“害農之弊,無甚差役之法。”蘇軾也曾評價差役法是:“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於農,而貪吏滑胥得緣為奸。”

宋代百姓生活

差役法已經嚴重影響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阻礙了北宋的農業發展和社會穩定,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了為天下民困,由吏役煩重,差役法制度已經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了。

參考內容來源:《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