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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受傷責任誰擔?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掌心寶,但在校期間,難免會與同學產生爭執,若發生意外情況受到傷害,該如何維權呢?近期,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

不滿8歲的小明與小亮(均系化名)系某小學學生,2020年12月10日早自習下課期間,二人在校園教學樓消防櫥窗下玩耍,小亮不小心將消防栓的玻璃碰破,一塊玻璃濺落到小明的鼻樑上,致其鼻樑受傷,隨後老師帶著小明去醫院進行清創縫合治療,後因傷口發生在面部,且瘢痕較大,2021年8月27日,小明前往合肥進行面板美容治療,前後共花費醫療費、瘢痕修復費、交通費等合計25992元。此後,小明母親就賠償事宜與校方、小亮家長之間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裕安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小亮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玩耍過程中導致另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鑑於其年齡尚小,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缺乏一定的預見能力,主觀過錯程度較小,故判令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作為校方,在開啟校門讓學生進入校園後,學校應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責任。本案中,校方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故判令其承擔90%的責任。因校方投保了校方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故由保險公司直接替代校方向原告賠償損失。最終法院判令小亮的監護人馬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599。2元(扣除墊付費用1000元);被告保險公司直接替代校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3392。8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對學校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在學校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能免除侵權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在平時生活中注重對孩子安全意識的培養,避免對孩子自身或他人造成損害,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虞法研)

【來源:濰坊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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