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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非法狩獵被抓,媽媽發動家人幫忙藏匿獵槍,統統追刑!

親人有了過錯,甚至嚴重到觸犯刑法,作為家人是規勸改過,還是幫忙掩飾?選擇錯誤將會導致嚴重的後果。近日,臨安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幫助毀滅證據罪案件。

案情回顧

王某一直以來都愛好打獵,曾購置發令槍子彈、弩箭、彈弓、熱成像儀等專業工具。2020年11月,王某從毛某(另案處理)處借來其非法持有的獵槍,打獵裝備瞬時升級。

2021年2月,王某興沖沖地和陳某、吳某(均另案處理)相約,駕車前往鄰省打獵,“收穫”一隻國家“三有”保護動物野豬,並且運回臨安屠宰食用。3月,公安機關根據相關線索將王某查獲,並在其家中展開搜查,搜出子彈、弓箭等和打獵有關的工具,但現場沒有發現打獵使用的槍支。

王某被公安機關帶走後,王某的母親高某憂心忡忡。警察走後不久,她在堆放在沙發上的棉被裡發現了一個帆布包,開啟一看發現正是一把獵槍。儘管已經猜測到兒子是因為打獵犯了事,但護子心切的高某不但沒有主動將槍支上交,還和王某的妻子劉某商量,決定轉移槍支,以躲避警察的再次搜查。婆媳倆一起把獵槍送到了高某妹妹(另案處理)家進行藏匿。高某的妹妹見姐姐擔心兒子哭得十分傷心,便決定“幫一把”,將收到的槍藏到柴間,直至被公安機關查獲。

2022年1月,臨安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考慮本案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予以從寬處罰,作出以上判決。

3月1日,臨安法院對被告人高某、劉某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高某、劉某因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王某的特殊愛好不僅將自己送上被告席,還牽連了家人親友。

作為家人,母親高某、妻子劉某和高某的妹妹無疑都是“愛護”王某的,為了“保護”王某,甚至不惜幫助其毀滅證據。

事實上她們沒有擺正情與法的關係,這種錯誤的“保護”不僅不能幫助家人改正錯誤、接受教育,還影響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讓自己受到法律處罰。如果發現親友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進行教育引導,勸導其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以正確的方式保護身邊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