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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一場“謀殺親夫”案,卻招致兩位朝廷要員積怨,事實如何?

從來沒有哪個朝代像宋朝這樣飽受爭議,有人說它積貧積弱,有人說它文明輝煌。在歷史的長河中,對於宋王朝的認識尚無定論,或許這段在特定時期內的特殊歷史,本身就是一個頗具爭端的話題。

而司馬光與王安石的恩怨情仇本身也是宋朝歷史一段頗讓人尋味的歷史往事,從早期的摯友到後來官場之上的政敵,甚至當王安石深受神宗重用之後,司馬光在這種局勢之下被迫退出中央權力的重心,或許他也沒有想到,自己昔日欽佩的好友,會成為自己這一生最大的敵人。深諳“祖宗之法不可變”的司馬光,碰見了厲行改革的王安石,兩者註定恩怨頗深。

而兩者在政場上針鋒相對之前,其實就已經開始了若有若無的爭論,或許司馬光昔日敬佩的王安石,真的是他自己不瞭解的人物。

熙寧元年(1068年)夏末,圍繞著一起謀殺案件的判決,司馬光與王安石發生了第一次重大分歧。

山東“謀殺親夫”案

治平四年(1067年)的夏天,山東登州的一個小村莊,村民韋阿大睡在了自家田頭的窩棚裡面。而當時的阿大剛剛新婚,按照今天的說法,正是濃情蜜意的時候,但他為什麼不在家裡摟著漂亮媳婦睡覺,卻來到田裡面睡覺呢?或許是當時的天氣太熱,他來到田間地頭乘涼,也有可能當時地裡種著的經濟作物正到了成熟的時候,需要人看管,防止別人的偷盜,這在當時的農村生活之中十分常見。

不管什麼原因,當晚的阿大睡在了田頭。但是到了後半夜的時候,突然有人手持腰刀摸進窩棚,朝著阿大就是一通亂砍。阿大在睡夢之中猝不及防,中了將近十刀,雖得不死,但是卻生生被剁去了一根手指,受了重傷,奄奄一息。也幸好有早起上地的農人發現了他,也讓他將命撿了回來,被人抬回家去。

而阿大新婚的妻子阿雲來開了門,看到阿大如此,臉上閃過一絲嫌惡,身體也不由自主地向後躲閃。或許有人覺著一個女人看到這樣的場景會自然地恐懼,但是對於夫妻來說,最起碼的關心都沒有,確實讓人不解。而阿雲是個貌美之人,阿大卻相貌醜陋,成親之後阿雲從未給過阿大好臉色,或許是因為嫁人的不甘,但此時的丈夫已經成了這般模樣,妻子還是這樣的作為,只能說確實讓人心寒。

傷人案件自然就會報了官府。縣衙派出縣尉前往勘察,經過仔細地調查和對街坊四鄰地詢問,很快將懷疑物件鎖定了,就是這位年輕貌美地新媳婦阿雲。乍一聽這樣的橋段,倒好像有點潘金蓮與武大郎的故事,或許宋代的故事背景從得來點這樣的橋段。

被帶到縣衙的阿雲,面對衙役們的凶神惡煞,以及各種各樣的刑具,對於一個婦人來說,確實不寒而慄,經過幾句旁敲側擊的話語之後,阿雲的心理防線崩潰,承認自己的就是凶神。而自己作案的動機也完全是因為自己不願意跟一個相貌醜陋、形容猥瑣的男人共處一室,歡度餘生。因此才用到了最極端的做法。

地方官的案件處理

阿雲傷夫的案子出來之後,轟動了登州,畢竟在宋朝本就是注重禮法的時代,這樣的案件又怎能不得到社會的關注。按照宋朝的國家法典《宋刑統》的規定,謀殺親夫屬於“惡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無論致死、致傷,均應該處以極刑——斬首。而當時登州城裡的不少人,已經開始搶佔地方,準備看這場斬首活動。畢竟在當時的時代裡,人們枯燥的生活裡,好像各種各樣的事件他們都喜歡嚐個鮮,湊個熱鬧。

但是,登州知州許遵的判決結果卻是將阿雲流放2500裡。而這個判決結果一出來,也註定會引起軒然大波,登州相關司法官員幾乎全員表示反對,畢竟法律條例在那寫著,怎樣判也有既定的條例,許遵這樣做自然是不合乎他們認定的法律條文的。

而民間也是議論紛紛,本來應該身首異處的案子,卻成了流放。因此有人認為是許遵看上了阿雲,要討她做小,這才瞞天過海,免了阿雲的死罪,當然也有人認為許大人的判案是秉公執法,頗為公正的。那麼這許大人到底是營私舞弊還是根本不懂法,妄斷的呢?那首先了解一下這位許大人的履歷。

許遵,六十一歲,進士出身,中過“明法”科,當過大理寺的詳斷官和審刑院的詳議官,也就是說從他的履歷來看,當時的登州城沒有比他更懂大宋法律的,那為何這位知州大人還要知法犯法呢?而據說,是當時“上頭”有人承諾他做“判大理寺”,要拿這個案件做文章,獲得更多關注度。最終阿雲案的處理在地方上難以形成統一意見。

按照宋朝的制度,疑案必須上報中央司法機構複核。宋朝中央負責司法稽核的三個機構是:大理寺、刑部和審刑院。

而首先介入阿雲案的就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雲當處絞刑,也就是說還是要死的,但是比斬首略好,最起碼留了個全屍,到那時還是必死無疑。但是當時剛繼大統的神宗皇帝,心存仁厚,對阿雲選擇了寬大處理,免了他的死罪,判她終生編管。也就是說神宗不反對大理寺的判斷,他也只是動了惻隱之心,要對阿雲“法外開恩”。

但是這樣的結果自然讓許遵不服,宋朝確實是一個很奇怪的王朝,做皇帝的也處處受限制,動不動臣子以辭職相逼迫,因此很多政策的實行其實是十分艱難的。

而不服的許大人自然拒絕執行中央命令。至於他為什麼不服,則是尋求皇帝的一個說法,拒絕執行中央命令。於是乎,許遵第二次上訴中央。而這一次,刑部介入稽核,刑部的稽核結果也與大理寺相同,判定阿雲當處絞刑;而許遵因審判失當,應繳納罰款。判決結果下發之時,許遵已經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遇到了審判失當的職責,這自然難以服眾。許遵不服,因此第三次上訴中央,而神宗皇帝也只好令翰林院學士重新審理此案,而司馬光與王安石也參與到此案之中。

司馬光與王安石的積怨

在對阿雲案的全部案卷仔細審讀、反覆推敲之後,司馬光不由地發出一聲長嘆:真不愧是斷案老手!許遵對法律條文太熟悉了,但是他熟悉又不尊重,而法律條文在許遵的手裡,完全就是為他利用的工具,在這次的案件中,法律更是讓他合理地利用。

妻子謀殺丈夫,本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按照當時的法律,不管有沒有殺死,都應當處以斬刑,這是死刑之中的極刑。而死刑也分兩等,斬刑之下還有絞刑,是死刑之中比較輕的,最起碼能留個全屍。而絞刑之下還有流刑,尚且能夠保全性命,雖然失去了自由,但也能苟且偷生。

而許遵是怎樣將阿雲本該處以極刑的案件轉變成了流刑的呢?他發現了一個非常關鍵的細節,正是這個細節,把阿雲謀殺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質從“謀殺親夫”轉變成了“謀殺路人”。這個關鍵細節就是阿雲與阿大成婚的時間點,這個時間點正好在阿雲在為母服喪期間,按照《宋刑統》,居喪嫁娶,屬於非法,因此許遵認定,阿雲與阿大的婚姻關係無效,阿雲與阿大非夫妻關係,自然也就不具備“謀殺親夫”的罪名。

而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司馬光與王安石則是不同。

司馬光在報告裡面說:“阿雲嫌棄丈夫醜陋,親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殺將近十個,斷其一指,開始並沒有自首,是到了衙門裡眼看著要嚴刑拷打,不招不行了,這才招認。犯罪情節如此,有什麼值得同情的?”阿雲謀殺阿大一案,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判決應當從重而不是從輕,因此,司馬光在這一案件上是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決的,應當處以絞刑。

但是當時的王安石、許遵等人卻不這麼認為。他們主張要免阿雲一死,又是出於什麼呢?

王安石堅定地站在許遵身後,為許遵辯護。而這個時候,阿雲案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阿雲生死問題,而是關係到定罪量刑原則的司法大討論。具體來說,阿雲案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宋朝法律中有關謀殺罪是否適用自首減刑的原則。許遵與王安石主張謀殺自首可以減刑,司馬光反對。王安石說,允許阿雲案中適用自首減刑原則,可以鼓勵自首,最罪人開自新之路,但是司馬光卻擔心,這種“自首”實在是太便宜了,而自首就可以活,這絕不是為罪人開自新之路,而是助長了殺人者氣焰,讓小人得志,良民受弊。

雖然當時大多數官員堅定地站在司馬光身後,王安石這邊也就只有一個許遵,怎麼看都是司馬光佔據了上風。而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神宗皇帝手中,只有皇帝的決策才能決定這場爭論的勝負。兩位翰林學士、朝廷要員的分歧如此之大,自然就開始了第四次複議。

而第四次複議,因為神宗皇帝的參與,因為神宗對王安石的各種“偏愛”,最後的結果自然偏向王安石這邊。最終的結果就是王安石逐漸向權力中心靠攏,為之後的改革大業奠定了基礎。

至於阿雲案之後的事情,自然是讓許多官員感到不滿,有人因此氣死,也有人因此遭遇貶逐,即使司馬光一生,也從未改變對阿雲案的看法,始終相信自己最初的觀點。

而這也讓司馬光看到了王安石的野心,雖然此前對他多有敬佩,尤其是讚賞他的道德,只是當王安石真正走進權力中心之後,司馬光才發現,王安石也絕非自己想象的那樣,或許神宗與王安石的相遇,真的是司馬光一生從未想到的結果,宋朝歷史註定迎來了改革的風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