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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點燈》歌詞改編爭議揭示著作權保護新問題經典歌曲被改編屢見不鮮觸碰法律紅線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星星點燈,照亮我的家門,讓迷失的孩子,找到來時的路……”這首由歌手鄭智化創作並演唱的歌曲《星星點燈》曾經是很多人年少時的勵志金曲。

近日,這首歌曲憑藉一檔綜藝節目再次爆紅。但是,在掀起一波“回憶殺”的同時,質疑聲也紛至沓來,原因是在演唱時,部分歌詞被改編了。

隨後,歌曲原作者鄭智化也在微博用“震驚、憤怒和遺憾”對歌詞被改一事進行了迴應。

實際中,經典歌曲被改編的情況並不鮮見,尤其是在網路時代,短影片平臺中被“再創作”的經典曲目不計其數。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院研究人員黃驥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歌曲改編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改編他人作品內容並進行使用需要遵循的一條最基本法律要求就是要事先獲得著作權人許可,不論是電視節目等傳統媒體平臺還是短影片等新媒體平臺,這都是必須嚴守的法律紅線。

《星星點燈》改編恐涉嫌侵權

作為一名“80後”,《星星點燈》是李彥鵬每次到KTV的必唱曲目。那期綜藝節目他也看了,當明星女團唱出“現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裡,總是看得見”的歌詞時,他立刻意識到歌詞被改編了。

在李彥鵬心中,這句歌詞改編其實也“無傷大雅”,畢竟“現在的一片天,是骯髒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裡再也看不見”的原歌詞可能“不太適合”登上綜藝節目。

有一些網友與李彥鵬有類似想法,認為歌詞改編是為了展現如今更為積極陽光的生活狀態,更有細心的網友找出此前《星星點燈》歌曲在央視一檔節目播出時,也是歌詞改編後的版本。但多數網友提出,歌曲改編應當尊重原作者,這種改編行為是否已經涉嫌侵權?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指出,從歌曲原作者鄭智化的迴應來看,該綜藝節目上演唱的版本應該沒有事先溝通並獲得同意,未經權利人同意將歌詞和內容進行修改,侵犯了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黃驥注意到,該綜藝節目上演唱的《星星點燈》不僅改變了原版歌曲的部分歌詞,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原版歌曲的節奏、旋律和風格,這種行為應認定為是一種修改行為。且這一修改過程能夠體現修改者個性化的選擇編排,形成了一種新的獨創性表達,又構成改編行為。此外,上述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作品“克服逆境、走出坎坷”的思想主旨,影響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因此,此次事件中改變原版歌曲的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節目組和歌手如果沒有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對歌詞進行改動,則涉嫌侵犯了歌曲原作者的相關權益。

針對這一事件,節目組稱已經獲得了歌曲唱片公司的授權許可。但黃驥指出,這種許可對侵權判定會有何種影響,需要結合作者與唱片公司之間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改編權屬於財產權,可以轉讓,如果歌曲作者把其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唱片公司,唱片公司可以許可節目組對歌曲進行改編。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人身權之一,專屬於作者,不能被轉讓。這意味著,即使節目組獲得了授權許可,如果未經作者同意改變歌曲內容以致歪曲篡改了作品最初的思想主旨,仍然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目前,該事件仍未有後續進展。黃驥認為,如果最終認定構成侵權,演唱者和節目製作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表演者只是按照節目組的編排進行表演,能夠證明其過錯程度相對較低,可以據此主張其侵權責任相對較輕。

網路平臺需提高版權意識

“佐菲泰羅迪迦,初代賽文戴拿,傑克艾斯蓋亞,託雷基亞風馬泰加……”家住北京市豐臺區的曲鵬已經被這首“奧特之歌”洗腦了很長時間,孩子只要手中拿著奧特曼玩具,嘴裡就一定會哼哼著這首歌,後來曲鵬在刷短影片的時候發現,這首歌是由歌手七叔(葉澤浩)創作的歌曲踏山河改編而來。

相同的曲調,類似的曲風,換幾句詞就“搖身一變”成了一首新歌,在網際網路時代,尤其是短影片風潮下,這樣的操作比比皆是。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意味著,如果要改編他人作品內容並進行使用,必須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涉嫌侵權。

“音樂作品一般具有詞曲兩部分,改編歌詞,需要徵得詞作者同意,改編歌曲,需要徵得曲作者同意,如果要將改編後的音樂作品進行商用,至少應獲得原詞曲作者複製權、表演權和改編權等授權。”黃驥提醒,對作品的改編也不能違反文化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否則即便獲得著作權人許可,也是非法的。

曾經一首歌曲的走紅往往透過電臺電視傳遍大街小巷;而在網路時代,大量音樂作品都是透過直播間、短影片平臺迅速風靡,網路平臺由此成為很多侵權作品大肆傳播的渠道之一。

在黃驥看來,如果侵權內容是平臺自行上傳,那麼平臺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平臺只是提供分享空間,侵權內容由使用者上傳,那麼平臺的法律責任需要結合“避風港”規則來確定。

通常情況下,平臺收到侵權通知之後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平臺對極為明顯的侵權內容視而不見,即便其事後依據侵權通知而刪除了侵權內容,也無法適用“避風港”規則,仍需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要求網路平臺提高版權意識,不能完全被動地坐等侵權通知,同時也必須對使用者上傳內容進行主動審查。

直播演唱須著作權人授權

“我真的還想再活五百年……”這首家喻戶曉的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讓遊戲主播PDD攤上事了。

近日,PDD在影片平臺的個人賬戶主頁連發兩則影片道歉,他在影片中表示,此前在遊戲直播中即興演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權方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

“直播屬於商業範疇,唱歌前一定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呼籲各位主播和影片創作者,在直播和內容創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樂版權保護意識,尊重和保護版權方的合法權益。”對於PDD的道歉,《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著作人、作曲家張宏光目前已透過律師迴應表示接受道歉,不再追究。

儘管如此,還是有部分粉絲為主播“喊冤”,PDD並非專業唱歌主播,難道遊戲直播時隨口唱首歌也涉嫌侵權?

對此,趙佔領解釋稱,《向天再借五百年》屬於音樂作品,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從法律規定上來說,遊戲主播未經許可演唱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

政策檔案是基礎和底線,直播行業健康發展還需要從業人員自身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趙晨熙)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