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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崍:非法捕撈零容忍增殖放流保生態

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會給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失,還會影響水域範圍內的生物多樣性,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將承擔“生態修復”的民事責任。

近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都市人民法院、邛崍市人民檢察院、邛崍市人民法院、邛崍市農業農村局聯合組織召開了非法捕撈案件執行增殖放流現場會。

據瞭解,2021年2月,被告人範某攜帶捕魚裝置(逆變器和電瓶)划船在邛崍市臨邛街道葫蘆灣附近河段內捕魚,被邛崍市公安

局和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現場擋獲,經調查,範某捕獲的漁獲物6115克,總價值為146。76元,電魚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不低於5870。4元。

範某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內捕撈水產品,其行為造成漁業資源受損,破壞生態環境,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承擔民事責任。2021年8月12日經開庭審理,被告人範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在邛崍南河葫蘆灣河段

增殖

放流價值

6457。44

元魚苗並登報公開賠禮道歉

此次現場會旨在透過懲教相結合的方式,增強全民生態保護意識,探索建立生態修復補償機制,落實“長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推動“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處置一個、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宣傳教育作用,全面深入推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共同守護邛崍水生生態資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當事人範某全程參與了增殖放流會,並出資採購了1。56萬尾

鯉魚

魚苗放流入南河,以修復生態環境。

下一步,邛崍市農業農村局將加強部門聯動,壓緊壓實地方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警示教育,嚴打非法捕撈、違規垂釣等違法違規行為,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構建長效監管機制,依靠和發動群眾,打好一場全民“禁捕戰”。

【來源:邛崍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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