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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松花江大米”案二審結果將擇日宣判 西安另一同型別案件判商家勝訴

“松花江”大米原包裝

封面新聞記者 楊芮雯

“來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咋就不能叫松花江大米呢?”5月17日,成都“松花江大米系列案”二審在成都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開庭。

此前,因生產銷售的大米包裝上印有“松花江”字樣,成都市郫都區20餘家大米商家以及他們背後的廠家,被長春一家擁有“松花江”商標的正大桑田(長春)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桑田公司)起訴,稱被告們對其商標構成侵權行為。郫都區法院二審宣判正大桑田公司勝訴,要求商家及廠家們賠償損失,商家和廠家們認為這一系列案件與此前引發廣泛關注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轍,隨即提起了上訴。

二審開庭當天,一共有18家大米經銷商出席庭審。庭審從13:30分持續到16時許,同步進行了網路直播。最終,該案並未當庭宣判,將擇期宣判。

與此同時,封面新聞記者還了解到,正大桑田公司起訴的另一家名為黑龍江紅興隆農墾格林糧食經銷有限公司的“松花江大米案”一審,已於今年5月10日在西安判決。法院駁回了正大桑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成都智慧財產權審判庭

庭審直擊:

“松花江”三字使用是否合理 雙方激烈交鋒

5月17日當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是否構成商標專用權侵權行為展開激烈交鋒。

正大桑田公司方表示,該公司是“松花江”註冊商標持有人,擁有3枚“松花江”註冊商標,編號分別為第1151550、第16402823、第17316793號,核定使用類別為第30類“大米”。該公司表示,其對上述商標投入大量廣告宣傳,在糧油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而

商家們銷售的大米,包裝袋上顯著使用“松花江”字樣,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對案涉3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使公眾對“松花江”品牌大米認知產生混淆。

商家代理律師王仁根則表示,“

原告試圖將‘松花江’這一公共資源,變為自己的壟斷性資源,對其他商家顯然不公平,

對於市場環境也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

上訴人對‘松花江’三字的使用,並非商標權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害被上訴人商標權的問題。

同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即便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王仁根認為,商家在外包裝上印製“松花江”三字,並非是想攀附“松花江”這一商標,而是想描述上訴人所生產、銷售的大米來自松花江流域,

因為松花江、黑龍江、烏蘇里江三江平原交匯地為東北大米的核心產區,黑土地肥沃、礦物元素豐富、陽光雨露充沛,出產的大米品質好,深受消費者喜愛。所以,商家並非商標權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權。

同類案件:

使用“松花江”合理正當 駁回商標持有人全部請求

企查查資料顯示,正大桑田公司自2020年以來,兩年時間涉及的司法案件共44件,大多數為侵害商標權糾紛,被告企業主要來自四川、江蘇、黑龍江、吉林等省市。

雖然成都“松花江大米案”二審還未宣判,封面新聞記者從王仁根律師處瞭解到,正大桑田公司起訴的另一家名為黑龍江紅興隆農墾格林糧食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興隆公司)的西安“松花江大米案”一審,已於5月10日判決。

西安中院判決商家勝訴

判決書顯示,

西安中院認為,本案中,農產品與其產地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聯絡,大米產品在其商品包裝上標識大米的產地具有合理正當屬性。

松花江主要流經吉林、黑龍江兩省。紅興隆公司地處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紅興隆公司在松花江流域內的大米產品上使用“松花江”字樣屬於對於大米產地進行說明,屬合理正當使用。

法院同時認為,產品外包裝明確標識了產品的商標,且印有東北特產字樣,此種情形下使用松花江,屬於對產品產地的具體說明,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於正大桑田公司產生誤認,造成混淆,紅興隆公司未侵犯正大桑田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因此,西安中院依法對正大桑田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援,駁回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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