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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分家”後遇上公房騰退,補償款究竟該歸誰?

“分家”後遇上了公房騰退

明日公司享有拆遷區位補償款

每經公司享有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但相安無事十多年後

兩家公司卻突然對簿公堂

……

檢察官和執行法官聯合接待當事人日前,在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內,一件涉企民事訴訟監督案的雙方當事人確認對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至此,困擾了兩家企業多年的糾紛終於畫上了圓滿句號。

“分家”後遇上了公房騰退

圖片來源於網路,與正文無關

2001年,北京市供銷社系統為積極響應國家體制改革,透過股份制改革對下級單位進行剝離減負,明日公司和下級某經營部即每經公司均改製為民營企業,二者不再有隸屬關係。“分家”時,明日公司將北京市西城區某處寺廟內的5間公房交給每經公司使用,並且簽訂了《房屋使用合同》,約定若房屋遇到統一規劃、改造、開發、拆遷等,每經公司應該在規定時間內無條件按期搬出,明日公司享有拆遷區位補償款,每經公司享有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相安無事十多年後,兩家公司卻對簿公堂。

原來,上述的5間公房交給每經公司使用後,就一直由該公司與房管部門簽訂房屋租賃協議。2018年9月,房管部門向每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稱租賃房屋所在寺廟屬於區級文物保護單位,要求承租人予以騰退。同年10月,房管部門與每經公司簽訂了騰退協議,根據評估,每經公司獲得了補償款2152萬餘元,及其他一些補助和獎勵費。明日公司得知情況後,認為每經公司違反約定私自將補償款據為己有,多次聯絡每經公司想要協商解決,但對方一直避而不見。無奈之下,明日公司將每經公司起訴至西城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每經公司支付騰退補償款2152萬餘元。

2019年8月,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明日公司與每經公司在《房屋使用合同》中就涉案房屋拆遷款的補償歸屬進行了明確約定,且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判決支援明日公司的訴訟請求。每經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依舊不服的每經公司,於2021年8月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監督。就是在這裡,事情迎來了轉機。

雙方不願為錢反目成仇

圖片來源於網路,與正文無關

每經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明告訴辦案檢察官,涉案房屋屬於房管部門直管公房,與明日公司“分家”後,一直是由每經公司與房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支付租金並實際使用該房屋,每經公司應該是“文物騰退”的主體。雖然兩家公司曾約定拆遷後房屋補償款歸明日公司所有,但現在房屋屬於“文物騰退”,並不屬於拆遷。即便需要給明日公司拆遷補償款,也不應該將錢全部退還。

考慮到兩家公司的糾紛有國企改制的歷史原因,也涉及到合同方面的專業問題,辦案檢察官決定把兩家公司負責人叫到一起詳細瞭解情況,再透過公開聽證的方式,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討。檢察官發現,雖然兩家企業“分家”已經超過20年,但雙方人員往來、經濟交往依然密切。丁明表示,不希望因為錢的問題和明日公司反目成仇。但也表示,現在公司效益不好,很多員工在企業改制前退休但“分家”時歸屬於每經公司,公司負擔較重。此外,因為明日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判決,丁明也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給自己和單位的經營都帶來了困擾。明日公司負責人王亮對此也有怨言,稱每經公司不僅沒有遵從《房屋使用合同》的約定,將補償款據為己有,也沒有完全承擔起企業改制後的責任,改制後歸每經公司的退休員工,檔案仍在明日公司,員工報銷醫療費用等依舊是到明日公司。但也指出,兩家公司關係密切,不希望為此事再糾纏下去。

看到雙方存在達成和解的基礎,面對上千萬元的和解金額,辦案檢察官將相關情況向分管副檢察長楊淑雅進行彙報後,楊淑雅高度重視,及時與兩家公司負責人“談心”:“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你們兩家公司都有各自的難處,亟須轉型、提升,都需要資金支撐,要相互理解。建議你們繼續發揚‘兄弟情’,共渡經營難關,同時做好安置員工的工作。”

與此同時,辦案檢察官也從執行法官那裡瞭解到,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透過網路查詢未發現每經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傳喚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明到庭談話時,丁明表示公司系國企改制而來,負擔重,經營困難,無力履行判決義務。考慮到被執行人並非惡意逃避執行,執行法官未對丁明採取拘留措施,並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式。

站在雙方各自的立場上,辦案檢察官為兩家公司分析了和解的利弊,建議他們克服困難選擇雙贏共贏。最終,明日公司同意放棄一部分訴求,而每經公司也表示將盡快付清欠款。考慮到雙方和解達成之後的程式保障、履行效果、執行情況等,該院專門邀請執行法院共同參與和解工作,由執行法院確認雙方的款項支付情況,撤銷相應的執行措施,確保和解方案履行到位。

2021年9月9日,明日公司和每經公司經過協商,在檢察官和法官的見證下,簽訂了和解協議。協議約定房屋騰退補償款兩家公司各佔50%,每經公司分兩次嚮明日公司支付1052萬元,同時,協助明日公司完成退休老員工的社會化安置工作。明日公司向執行法院申請撤銷執行,每經公司向檢察院撤回對該案的監督申請。

檢察和解順利實現的密碼

圖片來源於網路,與正文無關

檢察機關的工作並未就此結束。2021年11月,為監督案件的執行情況,檢察官通知兩家公司負責人到檢察院,向其瞭解進展,並邀請執行法官參加。兩家公司負責人均確認,和解協議內容已經履行完畢。

據悉,2021年,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促成和解了多起數額超百萬元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為多家民營企業徹底化解了矛盾糾紛。談到在檢察階段順利實現和解的密碼時,該院民事檢察部主任齊紅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確有錯誤須依法以監督程式糾正的並不多,裁判正確需要做好息訴工作的倒是不少,在維護法院裁判權威的同時,民事檢察官要主動擔負起化解矛盾的責任,力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記者瞭解到,經過這幾年的實踐,該院已總結出了一套開展民事和解工作的方案:一是多想一步,變書面監督為主動引導。綜合考慮具體案情和當事人的心理態勢,找準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尋求和解的突破口和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創造化解矛盾的深層次條件和機會,實現精準和解。二是多做一步,變常規審查為利益保障。在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同時,也為雙方考慮和解達成之後的程式保障、履行效果、執行情況等。三是多走一步,變各自為戰為多贏共贏。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可能涉及到多部門、多領域、多方面,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四是多進一步,變單一釋法為多方化解,充分利用公開聽證會的優勢。

採訪中,該院多名民事檢察官表示,資訊不對等、溝通效率低下是企業間訴訟的一大特點。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中可多促進雙方加強溝通,深入瞭解彼此情況,這樣也便於準確掌握雙方實際需求,在引導雙方接受原判決執行內容的基礎上,為雙方提出有利的和解方案。

(文中公司和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