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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銳評|兩女性逃離家暴卻犯“重婚罪”,處罰之外,她們更需要幫助

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2022年的3月和5月,67歲的貴州女子楊某和47歲的潘某英因觸犯重婚罪被貴州三穗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拘役4個月。這兩位來自貴州農村的女性,都因為家暴而逃離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離家而走。20多年以後,她們因為重婚承擔了刑責。(據8月10日紅星新聞)

兩位女性犯重婚罪的判決書(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重婚罪的法律定義,是指行為人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無論這兩位女性之後是否再領結婚證,只要上一段婚姻關係沒有解除,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就構成了重婚罪,法院的判決的確有其法律依據。

但是,兩位農婦20多年的平靜生活被打破,成為戴罪之身。由於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足,她們既沒有對丈夫的家暴行為報警處理,也沒有依法終結上一段婚姻,徹底與家暴者劃清界限,而是憑藉自己的模糊認知,認為逃到另一個地方,就可以開始新的生活。以前在很多影視劇中,都有這樣的場景,主人公遇到無法解決的困境,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拋下現有的一切,遠走高飛。可見,對法律關係缺乏重視,疏於處理的情況,在基層可能並不罕見。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嚴格按法律條文作出的判決,之所以引來普通人同情,就是因為這兩起重婚案件中的受害人,也是家暴的實施者,也正是他們的家暴行為,造成女性顛沛流離,命途多舛。大家難免會想,如果說兩位女性需要為重婚罪付出代價的話,那麼肆意使用暴力的家暴者,難道就因為時過境遷,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了嗎?

20多年前,社會還沒有形成對家暴“零容忍”的共識,很多家暴行為都被視為“家務事”,女性不堪暴力虐待而出走,是所嫁非人的悲慘命運,也是法律保障缺失的結果。試想,如果當時有法律能夠幫助她們,擺脫家暴,重啟新生,或許她們會有完全不同的,更加幸福的人生,也無須在20多年後還要遭受牢獄之災。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如今,悲劇已經造成,很多是非恩怨,隨著時間的消磨,難以追溯。但與此同時,也不能放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初衷。在處罰之外,更應對這兩名女性提供應有的法律援助,幫助她們瞭解法律知識,擺脫家暴陰霾,渡過眼前的難關,過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這一案件也再次提出警示,對於家暴問題,不但個人不能一逃了之,法律和社會也不能有絲毫逃避,讓更多被家暴者,走出隱秘的角落,合理合法地解除婚姻關係,給她們提供應有的救助和庇護,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婦聯、公益組織乃至社會各界,都應該給予更多關注,並且有更多行之有效的實際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