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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放煙花燒壞業主的車,物業上了被告席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爆竹一聲除舊歲,但爆竹也容易引發火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南京江寧一小區內有人放煙花,結果業主的車被燒壞,物業是否要擔責呢?9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這起案件。

除夕夜業主車輛被燒,法院判決:物業全賠

2020年除夕夜,江寧某小區內中間道路發生火災,造成兩輛小轎車受損。經消防調查,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該起火災起火部位位於蔡某車輛鄰近車輛右側的垃圾桶;起火原因可排除雷擊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事故發生後,車主蔡某向給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確認蔡某的車輛損失為4。8萬元,並向蔡某賠付。後保險公司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蔡某的車損失為由,向蔡某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索賠,被拒後向江寧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起火災起火部位位於蔡某的車的鄰車右側的垃圾桶,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且從第一次垃圾桶起火被業主滅火至第二次垃圾桶遺留火種復燃,小區物業公司根本未盡專人定時巡視檢查、安全防範的管理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對蔡某的車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據此,江寧法院作出判決,物業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理賠款4。8萬元。物業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小區物業公司對蔡某的車輛被燒損是否存在過錯,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傑表示,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即物業服務人應對處於小區內的業主負有相應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還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物業服務人未能履行前述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人應對其已經履行前述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程俊傑表示,本案中,根據南京市江寧區消防救援大隊詢問筆錄及火災事故認定書記載,事故發生當天正值除夕,該小區內多處燃放煙花爆竹,物業公司應當及時制止,並清理火種。而凌晨0點第一起火災發生,由業主自行撲滅,至凌晨3點同一地點再次發生火災導致蔡某的車輛受損,且火災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的可能性,物業公司未能對公共區域的安全防範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發生火災導致蔡某的車輛受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