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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皆可美顏,但別讓美食濾鏡濾掉誠信底色

紅彤彤的烤饅頭夾龍蝦、焦褐色的炸肥腸、金燦燦的菠蘿飯……看到這些美食圖片,來自天津市河東區的鄒楷不但沒有“打卡”的慾望,反而有點反胃,因為高飽和度的色彩讓食物看上去太假了。和鄒楷一樣,對美食宣傳過度現象不理解的人不在少數。近日在多個美食推薦平臺上,有不少消費者吐槽,其被宣傳圖片或者文案吸引,結果吃到的食物與圖文嚴重不符。(9月20日《法治日報》)

不少人在相關平臺看到的“美食”是一碼事,在相關店家吃到的“美食”又是另外一碼事。消費者的這種“體驗差”主要拜餐飲店家或美食博主誇張的美食濾鏡所賜,在濾鏡的加持下,大量美食圖片成了美顏圖片,不僅顏色失真,美食的數量、原料、質量等也可能大量注水,圖實不符。

在萬物皆可美顏的時代,店家或博主為達到更好的宣傳效果,對美食圖片的色彩飽和度等元素進行適當修飾,讓美食更好看,更上鏡,更有吸引力,無可厚非。但製作或推薦美食圖片屬於商業宣傳的一部分,也應該遵守商業宣傳的法律規矩,相關主體不能天馬行空,隨心所欲。《廣告法》明確: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有些餐飲店家或有償引流的博主在宣傳的美食圖片中不僅加色,還加量、加“料”,甚至將多份食品並做一份,為美食圖片單獨新增“大龍蝦”等食材,而消費者吃到的食品則明顯縮水,也沒有美食圖片中的相關誘人食材,讓消費者從網上到現實體驗到從“酒池肉林”到“殘羹冷炙”的巨大落差。這樣的美食宣傳變了味,構成了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店家或博主製作併發布美食圖片的本質都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介紹推薦,屬於商業廣告的範疇。《廣告法》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釋出廣告,透過大眾傳播媒介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資訊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然而,不少店家或博主釋出的美食圖片並未標明“廣告”,屬性模糊,很容易讓消費者對美食的消費“種草”屬性和廣告屬性發生混淆誤認,進而讓消費者產生選擇困惑。這也是美食宣傳中的違法侵權風險點。另外,一些美食圖片或文案還使用了“最”“天花板”“封神”等用語,涉嫌違反有關“最高階”“頂級”用語的法律禁令。

美食宣傳不能用“放大鏡”,不能淪為注水宣傳、虛假誇大宣傳。虛假宣傳騙得了一時,騙不了長久,大都是一錘子買賣,而虛假宣傳一旦穿幫,肯定會對商家的信譽構成反噬,進而影響商家的發展。所以,餐飲商家一定要走出美食圖片的濾鏡營銷誤區,堅持誠信守法經營,不斷提升餐品的質量和服務質量,讓消費者真正獲得實惠和良好的消費體驗,這樣,才能獲得消費者的好口碑,才能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市場監管部門應聯合相關平臺對美食圖片虛假誇大宣傳問題進行排查整治,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收集問題線索,對查實的問題依法處罰、曝光,落實整改措施,釋出消費警示,夯實法律紅線,從而起到維護廣告市場秩序、淨化市場環境的效果,為消費者守住美食廣告的法律底線和誠信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