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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沒有了,錢該怎麼算?

熱戀時,情侶之間不分彼此,經濟往來頻繁,即使借錢一般也不會留下什麼借條證據,但是分手以後,這筆沒寫借條的借款,還能不能要回來呢?近日,連雲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原被告曾是情侶關係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並承擔利息。

基本案情

張某與翟某都是離異人士,2021年夏天,兩人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對方。翟某美麗的外表、開朗的性格讓張某怦然心動。經過一段時間相處,他們確立了戀愛關係。2022年上半年,張某與翟某搬進愛巢,進行了共同生活,但並未領取結婚證。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個月餘時間,張某使用微信和銀行卡頻繁向翟某轉賬20餘筆,共計人民幣14萬餘元,其中7。6萬元確認為借款。之後,因在戀愛過程中發生矛盾,翟某與張某結束情侶關係。張某多次找到翟某索要上述款項,並說:“我這個錢給你,你可以寫借條給我,也可以不寫,但如果你不跟我談戀愛了,就要還給我……”併為翟某計算、講解往來賬目。翟某則回覆:“知道了,行吧。”

因多次索要借款無果,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翟某歸還其14萬餘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雙方在戀愛期間發生的民間借貸和贈與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其向被告轉賬款項中除了被告自認的7。6萬元為借款外,剩餘款項如何返還問題。因被告自認其向原告張某借款7。6萬元未還,故法院對原告張某主張被告償還該部分借款並主張該部分借款訴後利息的訴求,依法予以支援。

關於原告主張剩餘款項返還問題。透過原告舉證及被告質證,原告張某承認14萬餘元中有1萬元應予以扣除,且被告翟某對原告提出的其應返還“大概13萬多”沒有提出異議。故法院酌情判決被告翟某返還原告張某5。6萬元(原告主張的14萬元減去7。6萬元,再減去1萬元及被告不認可應當返還款項的餘額)。因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款項返還時間,法院對原告主張該部分返還款項的訴後利息訴求不予支援。

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訴,雙方聯絡法院,被告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雖然原告張某並未持有相關債權憑證,但是對於7。6萬債權,雙方之間確實具有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具體時間和金額,該債權應予以確認。餘款則是原被告透過微信聊天和電話通話進行對賬確認,即當事人透過和解、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法院酌情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5。6萬元 。

法官提醒,在戀愛關係中,如果男女雙方涉及大額的財物往來,最好保留相應的證據,即使因礙於情面、維護感情之需要而無法要求對方出具借據、收條等書面證據,也應該對紅包和轉賬進行附言、備註,以減少雙方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編輯 | 婧如

【來源: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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