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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申請公租房尋“捷徑”,竹籃打水一場空!

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面向住房困難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家庭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只要符合相關要求,就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但總是有些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想透過所謂的“捷徑”獲得公租房名額,結果往往上當受騙。近日,運河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託關係”辦理公租房引起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積極溝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於某系朋友關係,原告想要辦理公租房,被告稱可以提供幫助,原告遂向被告轉賬40000元作為辦理公租房的費用。但此後,被告並未成功幫助原告辦理,故原告訴至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被告返還40000元。

調解過程

該案受理後,主辦法官透過電話積極聯絡被告,將原告的訴訟請求向被告釋明,並耐心聽取被告的意見,希望從中找到突破口,緩解雙方之間的矛盾,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開庭當天,法官再次向原、被告釋法明理。原告在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為辦理公租房給付被告財物,試圖透過被告於某所謂的“門路”以暗箱操作的方式違規獲得公租房,該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同時違反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更違背了民法典“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原則。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於某返還原告劉某40000元。

法官提醒

公租房的產權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申請公租房不收取任何手續費用,以幫忙申請公租房為由索要錢財的中介或者個人涉嫌詐騙行為,要提高警惕,謹防被騙。

一民之軌,莫如法;萬民之安,亦有法護。

”法律不是一紙空文,是每一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護身符,是整個社會得以良好執行最基本的規矩。每一位公民都應在法律的框架下,規範自身行為、謀求自身利益,繼而受到法律保護、建立良好秩序。切莫心存僥倖,輕信 “關係”和“能力”,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

運河區人民法院

供稿:張 婷

編輯:宮 晨

稽核:楊 萌

【來源: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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