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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機專利保護不能只看 小資料 國產戰機也有侵權風險

戰鬥機當然也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但是由於戰鬥機方面的侵權是兩個國家間的行為,很難訴諸於法律解決。

戰鬥機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業產品,自然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理論上受到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保護。戰鬥機的專利有兩個層面,一是在戰機研製過程中相關廠家發明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概念乃至外形設計,都可以產生大量的專利;二是作為一個完整的產品,戰機本身也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其他主體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仿製、生產。

在我國關於軍事裝備的宣傳語境中,經常出現某款裝備“由我國自主研製、具備完全智慧財產權”的宣傳用語。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殲10戰機,雖然某些找爹黨說殲10山寨以色列“幼獅”,但是我國對殲10有著完全的自主智慧財產權。類似的例子還有殲15,雖然與蘇33有千絲萬縷的聯絡,但是從智慧財產權上說完全沒有問題。

在國際軍機貿易中除了直接購買軍機,還有一種形式,那就是引進生產線進行組裝和生產,這種方式如果透過合同約定,一般就是購買組裝、生產戰機的許可證,按許可證生產。這種透過協商、付出交易對價的方式自然可以解決戰機智慧財產權轉讓問題。

由於按許可證引進生產線可以有著提高本國航空工業水平、增加就業等優點,這種方式在國際軍機貿易中非常流行,典型的例子有印度從俄羅斯許可生產蘇30MKI、日本從美國按許可證生產F15以及我國從俄羅斯按許可證生產蘇27SK等。

除了這種雙方按照許可證模式的正規交易,世界上還存在一種不那麼“地道”的方式,在沒有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就自行仿製生產別人的戰機,俗稱“山寨”,從法律層面說,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比如伊朗仿製F-5而來的“考薩爾”戰機,顯然不可能得到美國的許可。初次之外還有以色列盜竊發夠幻影-5戰機圖紙發展的“獅”式戰鬥機。但是這種國家間的侵權行為由於執法許可權問題很難訴諸於法律,一般都是不了了之。

世界上最典型的侵犯戰機智慧財產權案例就是發生在中國,其成果就是殲11B。

上個實際90年代初,我國與蘇聯/俄羅斯達成了蘇27購買協議,中國總共購買了76架原裝蘇27戰機。處於提高我國航空工業水平、保障國防獨立自主能力的原因,我國透過“934”工程與俄羅斯達成了按許可證在國內生產200架蘇27SK的協議,這就是殲11A。殲11A總共生產了105架左右。這百十來加殲11A透過許可證生產,完全合理合法。

生產完105架殲11A後,沈飛方面覺得已經完全吃透了蘇27SK的技術,而且國內使用者對蘇27SK落後的航電系統和配套武器看不上了,決定撇開俄羅斯利用國內先進系統生產一種改進升級版的國產蘇27,也就是殲11B。

與原版蘇27SK/殲11A相比,殲11B的改進之初有三點:使用國產航電系統、國產渦扇發動機、配套國產彈藥,綜合性能較蘇27SK/殲11A有了較大提升。但是我國獨立研製殲11B的行為並未徵得俄羅斯同意,所以雙方不可避免的陷入智慧財產權糾紛。受此影響,中俄間軍機貿易也陷入了長達10年的停滯,直到蘇35的交易才恢復正常。

筆者一直覺得,中國購買蘇35的原因之一就是向俄羅斯方面做出補償,畢竟在殲11的問題上咱有點不佔理,當年俄羅斯方面可是按照200架的許可生產規模備貨,結果被咱擺了一道。

另外,為了解決中國國產側衛系列(殲11B、殲15、殲16等等型號)對俄羅斯軍機出口的潛在威脅,中俄之間達成協議:中國國產側衛系列不得用於出口(所以讀者朋友再看到有誰再說伊朗購買殲16之類的訊息,直接懟回去就行了)。雖然此事從來沒有得到官方承認,但是國產的殲11B、殲15、殲16從未參加包括珠海航展的任何航展說明此事絕對不是空穴來風。

作為我國航空工業成果的展示視窗,我國目前服役的所有戰機均亮相過珠展,包括同樣出自沈飛的殲8和FC-31,反倒是沈飛的拳頭產品國產側衛系列卻從不露面,是不是能說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