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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車,車主堅持追責以尋釁滋事為由立案

今年6月,上海一老人將一輛停放在小區裡的摩托車推倒的影片引起廣泛關注。經鑑定,摩托車損失高達16000多元,車主陳先生報警後,警方對老人進行了精神鑑定,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具備受審能力,後當地警方以尋釁滋事為由立案調查。

今年10月,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原定於12月2日召開的庭審因故延期。車主陳先生在接受新黃河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堅持追究老人刑事責任,目前老人已被逮捕。記者多方求證,當地有關部門暫未透露詳細資訊。律師表示,老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監控顯示 路過老人將摩托車推倒

七旬老人推倒百公斤摩托車

陳先生怎麼也想不到,一名年過七旬,走路顫顫巍巍的老人,竟能將一輛重達300斤的摩托車推倒。

今年6月25日,陳先生搬家至上海浦東新區曹路鎮某小區。到達小區後,他將摩托車停放在樓下規劃的二輪車停車區內,便開始在新家收拾。傍晚6點多,他透過窗戶發現,摩托車已翻倒在地。

官方資料顯示,陳先生這輛KTM-rc390摩托車,重量為147公斤(不含油),平白無故不可能歪倒。隨後,陳先生和物業一起調取了小區監控,意外發現竟是一位路過的老人將車推倒。

摩托車受損較為嚴重

根據陳先生提供的監控影片顯示,6月25日17點56分,一名頭髮花白、挎著紅色手提袋的老人顫顫巍巍地走入監控畫面,看到陳先生的摩托車後,她用胳膊和身體抵住車把,將摩托車推翻在地,隨後踉蹌離開。記者注意到,該老人衣著較為隨意,頭髮凌亂,腿腳有些不便。

看到監控的陳先生氣憤至極,讓他大跌眼鏡的是,這名老人恐還不是第一次“惹事”。“鄰居告訴我,這個老人還推倒過停在小區樓下的電動車,還有一次用磚頭將停在車位上的汽車砸壞……”陳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鄰里對老人唯恐避而不及,對老人的“任性”行為,大多都表示無可奈何。

看完監控後,陳先生報了警。

老人精神鑑定結果為“有受審能力”

根據回執單顯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龔路派出所受理該警情。民警當面協調未果,陳先生將老人推倒摩托車的影片釋出到網路,引起關注。

此後的一個月時間,陳先生輾轉奔波於警方、法院和4S店之間。本著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法院曾駁回陳先生的起訴。因老人精神狀況不穩定,8月3日上海警方對老人進行了精神鑑定,結果是其患器質性精神障礙,行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8月9日警方以尋釁滋事為由立案調查。

警方對老人進行了精神鑑定

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審查,後檢察院提起公訴,定於12月2日開庭。然而,該次開庭因故延期。

新黃河記者瞭解到,被老人推倒的摩托車落地價格約6萬元,此次事件造成的車損價值不菲。“車輛損壞的地方包括剎車手柄、腳剎、排氣管等部件,還有一些需要拆車才能鑑定。”陳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7月1日,他第一次定損,之後相關部門也給出了此次受損的司法鑑定,9月份,最終司法鑑定評估的價格為9000多元。“實際所有的維修費用需要16000多元,警方告訴我,這個價格是用來量刑的,並非民事賠償的金額。”

受損車輛接受鑑定

讓陳先生氣憤的是,事件發生前後,老人的監護人始終不肯露面。“老人有一個兒子,但是我一直都沒有聯絡上他,直到現在我沒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來和我協商處理這個事情,對方的態度就是不願意管。”

20日,新黃河記者也多次嘗試聯絡老人監護人,均未能與其取得聯絡。

車主檢視監控後報了警

“年齡不是違法的理由”

陳先生坦言,維權的6個月的時間裡,自己承受了巨大的壓力,面對輿論旋渦中的不同聲音,他被迫搬離了小區,維權成本也早已遠遠大於實際損失。

其間,也有人勸他不要“較真”,但陳先生想不通,既然老人有監護人,為何要逃避責任。“是人都會犯錯,但犯錯後要有基本的態度,車損這些東西,都可以溝通協商。”陳先生說。

“年齡不是違法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情發展到現在,我代表的已經不是我個人的利益了,而是同類事情背後所有受害者的利益。”陳先生說,此類事件其實並不少見,很多維權者因為程式、時間等問題,不得不放棄,但他始終相信法律會還受害者一個公道,這也是他一直堅持追究責任的一大原因。“我希望透過這件事,提醒更多人,一旦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陳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12月19日,他從負責其案件的警方人員得知,法院已下達逮捕令,“老人目前被關押在看守所。”

對此,新黃河記者致電相關警務人員,其表示具體情況不便透露。“具體還是得問一下法院那邊。”隨後,記者多次致電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電話均未接通。

律師:老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對於此事,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藍天彬律師在接受新黃河記者採訪時表示,老人推倒他人摩托車,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前罪主觀動機是尋求刺激,無事生非,具有隨意性,侵害物件不特定,後者一般是由某種糾紛引起,比如在報復心態下故意毀壞財物,有較強的目的性,侵害物件較為特定,兩罪有一定重合之處。”

藍天彬表示,要調查該老人當時的動機,以及此前是否有此類行為,是否造成較大損失,是否情節嚴重,從而確定是否屬於尋求刺激無事生非的情形,有可能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規定,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藍天彬律師表示,該老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同時,老人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老人有財產,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老人的監護人賠償。”

山東爭渡律師事務所黃西文律師對此持相同觀點。黃西文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黃西文說。

“另外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老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其當時的精神狀態等綜合判斷。”(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新黃河客戶端記者: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