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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收“轉租費”屬霸王條款?律師:合同按意願簽署,具有法律效益

海報新聞記者 孫佃瀟 北京報道

“自己費心費力找到了租戶,為什麼還要給中介交一筆轉租費?”近日,北京市民王勇(化名)告訴海報新聞記者,他之前在房屋中介處租賃了一間房子,現因個人原因提前搬走,便打算自己另找租戶繼續履行合同。但是房屋中介稱,轉租需額外繳納一個月房租作為“轉租費”,王勇認為該舉措涉及霸王條款。

王勇告訴記者,一個月前,他在北京朝陽門附近的一家房屋中介處租賃了一間房子,並簽署了期限為一年的租賃合同。但是,因其所在公司計劃近期搬家,自己便想將住址搬離至公司新址附近處,遂尋找新租戶繼續履行其合同。

但讓王勇沒想到的是,當他將轉租意向告知房屋中介後,對方卻告訴王勇,轉租需要額外繳納一個月房租作為“轉租費”。“如果是委託中介幫自己轉租的話,他們收取一定中介費也是應該的。但如果是自己找到租戶,把房子轉租出去了,他們還要收取中介費的話,我就覺得不太合理了,畢竟這樣轉租出去,對他們來說也沒有損失什麼。”王勇說。

王勇(化名)向記者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

記者在王勇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看到,合同中明確說明,租賃期內,如乙方(租戶)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並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乙方為甲方找到下撥租客繼續承租的,須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但是,王勇認為,倘若自己找到新租戶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影響房租等費用的正常繳納,則不應向房屋中介額外繳納“轉租費”,並認為其合同規定存在霸王條款。

針對該情況,12月6日,記者聯絡到了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田錦濤。田錦濤告訴記者,房屋租賃合同是按照雙方意願簽署的,具有法律效益,並不能將其轉租規定稱之為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