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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員觀察|明星廣告代言不該是“一錘子買賣”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10月31日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11月1日《人民日報》)

生活中明星廣告代言幾乎無處不在,觸角深入消費者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然而,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市場秩序、汙染社會風氣,亟待猛藥去痾。《指導意見》劍指明星廣告代言亂象,構建起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治理體系,為維護好明星代言領域清朗空間提供新的制度支撐,符合公眾的廣泛期待。

正如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文所稱,明星代言行為絕非簡單的市場商業行為,一頭牽動粉絲和公眾的喜愛、信任,一頭牽動對消費者和廣告主的責任與義務。《指導意見》為明星廣告代言劃紅線、立規矩,不僅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市場、行業、廣告主和代言人負責,其作用突出表現在推動社會責任迴歸和市場秩序向好。

正所謂“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信也是明星廣告代言的“金字招牌”。然而現實中,有的明星卻將廣告代言視為無本生意,做成了“一錘子買賣”,手拿高價代言費卻缺失對消費者負責的敬畏之心,最後成為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廣告宣傳的“幫兇”。這也是明星代言亂象滋生的病根所在。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明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不得誇大商品功效”“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等要求,同時還明確了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以及加強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進一步強化明星自我約束,促其依法誠信代言。

依法誠信代言,既是明星的社會責任所繫,也是市場規範發展的內在要求。廣告代言本該是一場多贏——明星透過它實現流量變現,企業商家透過它開啟和拓展市場,消費者透過它知曉併購買更多好產品。但廣告代言“翻車”、亂象滋生,卻往往造成“多輸”的局面,放之於大市場、全社會,其傷害難以估量。針對明星廣告代言亂象,《指導意見》提出了規範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範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嚴格明星代言廣告發布管理等一系列具體舉措,綜合運用市場競爭、行業管理、監管執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多種措施,從實從細從嚴治理明星廣告代言全鏈條各環節亂象,將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廣告領域清朗風氣。

有規有矩,方有未來。明星廣告代言活動各方主體都要嚴格遵守《指導意見》立好的“規矩”、劃定的“紅線”,如此才能牢牢守住維護消費者利益這個底線。而這才是更長遠、更可靠的“財富密碼”所在。

文/廣州日報評論員 張冬梅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陳文傑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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