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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小區設施損壞致業主車輛受損 青島綠城物業被判賠償

2020年,宋先生的車從小區地下停車場駛出時,車輛底盤被劃傷,致車輛損壞。為討要車輛維修費及車輛貶值的費用,宋先生將小區物業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綠城物業青島分公司)及開發商告上法庭。青島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確保其公共場所的設施裝置完好無損、安全便捷,以防發生危險、造成事故、產生損失,判決綠城物業青島分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12432元。

車主車輛被小區公共設施損壞

2020年7月,宋先生開車從綠城藍岸小區北區西地下停車場駛出,過停車杆時,車輛底盤被地面鬆動、翹起的雨水篦子和未拆除的減速帶螺釘劃傷,致車身下護板(左、右)、排氣管中段、底盤橫樑支架損壞,發動機持續故障報警。

經青島星中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檢查,宋先生的車輛車身下護板(左、右)、排氣管中段、底盤橫樑支架維修費報價定損為12432元,而車輛發動機持續故障報警無法維修。隨後宋先生將車輛送至李滄區眾馳達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並支出車輛維修費12432元。

宋先生稱,因車輛發動機持續故障報警無法維修,導致其車輛貶值,不得已在2021年5月2日將該車出售。經青島泰和鴻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評估,宋先生車輛底盤受損、發動機故障報警致車輛價值貶損,最終宋先生的車以低於市場價10萬元的價格被收購。

宋先生認為,青島綠城華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城置業公司)系小區開發商、綠城物業青島分公司系小區物業公司,對停車場公共設施承擔合理設計、管理和維護義務,應當保證公共設施狀態良好,“開發商和物業未盡相應義務,應承擔我車輛相應損失。”為此,宋先生將開發商和物業告上法庭,索賠車輛維修費12432元、車輛貶值損失100000元,合計112432元。

車主車輛受損 開發商物業都不認

在法庭上,宋先生提供了車輛受損照片、停車場出入口現狀照片、車輛損傷的定損單、維修費收據、二手車買賣合同、車輛轉讓協議書、收款收據、情況說明等證據。

而綠城置業公司認為,小區已竣工驗收合格,並不存在質量問題,房屋及相關附屬設施、裝置在交付後,其公司僅承擔質量保修期限內的保修義務,並不承擔相關的物業管理義務。且事故發生時,各項質量保修期限均已屆滿,其公司不存在過錯,亦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而物業公司也對宋先生的索賠並不認可,表示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物業擔責

青島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車主宋先生主張小區停車場設計不合理,但未舉證證明,因此小區開發商綠城置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法院表示,綠城物業青島分公司作為涉案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確保其公共場所的設施裝置完好無損、安全便捷,以防發生危險、造成事故、產生損失。法院透過車主宋先生提交的證據以及陳述,認定事故發生系因綠城物業青島分公司未盡上述安保義務導致。因此,判決綠城物業青島分公司承擔宋先生車輛的維修費用12432元。

而對於宋先生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一審法院表示,車輛基本價值就是代步、方便出行,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導致車輛貶值,車主宋先生受損車輛經維修後繼續使用數月,其價值已經得到恢復,雖然宋先生主張事故發生後車輛發動機持續故障報警,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援。

綜上,判決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於賠償車主宋先生車輛維修費12432元。文/信網記者 顧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