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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層是全體業主共有,你憑什麼私自佔有?
我用這塊又礙不了你什麼,你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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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基本案情
家住某小區19號樓1005室的老朱,同時擁有1005室正上方第十一層閣樓產權。因頂層漏水,老朱上樓維修時發現,
閣樓正上方裝置層已被隔壁1001室業主老王佔有並加裝了防盜門。
維修工作受到影響的老朱以裝置層應屬
全體業主共有,
老王無權私自佔有為由,要求老王拆除。而老王卻認為自己的行為並沒有妨礙老朱維修閣樓,且裝置層也沒有漏水問題,老朱此舉亦是為了佔有和使用該層。雙方爭執不下,老朱訴至法院要求老王排除妨害。
Part.2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
老王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的裝置層,
勢必會阻礙其他業主透過裝置層到達樓頂及外牆,必然會對他人的通行及施工維修造成侵害。同時,其在裝置層的施工及使用行為
也會對相鄰房屋業主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
業主老朱作為共有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老朱基於房屋漏水需要,要透過業主共有的裝置層進行維修,具有事實理由,合理合法,理應支援,
最終法院判令老王限期拆除裝置層防盜門及室內裝修。
Part.3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住房等專有部分享有
所有權,
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提出,
裝置間屬於業主共有部分,
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簡單地以先佔使用為標準,必然會誘使業主哄搶有限資源,既無助於培養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鄰里氛圍,
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行使自身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夠侵害他人尤其是鄰里的合法權益,在對房屋進行使用、處分時,應注意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對於業主共有部分任何人均無權擅自佔有,更不能以先佔使用為由拒絕其他業主的合法請求、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同樣,其他業主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也應當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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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住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屬於業主共有部分。
環翠區法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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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平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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