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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萬買25萬品牌金飾,為何法律不支援如此撿漏 | 新京報快評

合同是否構成“重大誤解”,還得法院說了算。

瀋陽市某周大福門店。圖/IC photo

文 | 克鮮

花4萬元買下25萬金飾,金店說是“誤標價格”,消費者要不要退回呢?

據報道,2021年1月16日,深圳周大福公司系統技術人員操作錯誤,將網店系列黃金飾品的標價設定遠低於日常售價。王某夫妻二人花費4萬餘元買下12件黃金首飾,這些首飾與日常銷售價格相差約20。91萬元。

此後,周大福公司與消費者一再溝通,告知是“操作錯誤”,要求撤銷訂單,並分別賠付500元。在被拒絕後,周大福將消費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周大福公司並非故意虛假標價欺詐消費者,王某夫妻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低價促銷的行為,且原告事後向其表示歉意並進行賠付。最終,法院以“重大誤解”為理由,撤銷了雙方買賣合同。

對於這個判決,很多人提出疑問和不解。為什麼明明是商家出的錯,卻要求消費者來承擔後果?如果這都可以撤銷的話,那麼以後商家,特別是網店覺得自己賣虧了,就能隨時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消費者豈不是成了“待宰羔羊”?

事實上,買賣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其效力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達成一致。但如果雙方意思沒有達成一致,或者其間產生了重大誤解,那麼民事行為的有效性就存疑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是因為“重大誤解”意味著,雙方行為不是真實意思的表達,也就不產生有效的民事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合同行為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以及保障市場的穩定預期,基於“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首先,“重大誤解”必須要達到“顯失公允”的程度,否則不允許隨便主張撤銷合同。

像本案中,25萬的金首飾只賣出4萬餘元,價格明顯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而這麼低的價格也明顯超出金店正常的促銷範圍。所以當賣方提出“錯標價格”,且消費者方面不能就此舉證存在超級低價促銷時,法院當然會認可這屬於“重大誤解”情形。

其次,“重大誤解”的買賣,也不是單方面想撤就能撤的。

依《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只能行使“請求撤銷權”,最終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決定是否予以撤銷。所以,消費者不用過分擔心,商家今後隨便就可以撤銷合同,算不算“重大誤解”還得法院說了算。

當然,此案中周大福公司的確有過錯,如果讓消費者為商家的錯誤埋單,那同樣是不公平的。

比如,飯店選單上標明的價格是10元,結果等吃完了飯,飯店說是“錯標價格”,要求消費者按100元收費,這顯然不合適。

但在該案中,周大福公司發現錯標價格之後,及時與消費者溝通,且並未造成消費者損失,也願意給予共1000元的補償。平心而論,這樣的處理方案,也是相對公平的。

至於有網友提到,“說好‘離櫃概不負責’,為什麼商家可以反悔?”其實,無論是《消費者保護法》還是《民法典》,從來沒有承認過店方單方面提出來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條款的效力,而這也不是排斥法院適用“重大誤解”條款的理由。

事實上,“誠信”是民事行為的黃金規則,不僅適用於商家,也適用於消費者。這不僅是道德要求,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民法典》合同篇有關“重大誤解可撤銷”規定的法律原理。

撰稿/克鮮(媒體人)

編輯/徐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