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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和他律(1):所謂“律”,所謂“他”

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分為兩種形式,即基於他律的遵守和基於自律的遵守。

今天,重點先來看看有關“他律”的問題。

所謂“律”,即約束之意。他律是指人們賴以行動的標準或動機受外在的約束支配和節制,簡言之,就是由其他的外在因素決定的意志,即意志受到外在的環境、幸福、快樂、慾望等驅使。

第一,要從社會存在中尋找社會規則的根據。社會規則是社會存在的產物,社會規則的他律性,是客觀的社會關係對人們的一種節制。我們必須在接受這種力量節制或約束的前提下,取得個人的相對自由。

第二,要從個人與集體辯證統一的關係看待社會規則他律性的正當合理性。集體主義原則一方面強調個人的正當利益,另一方面更加強調集體利益的至上性,承認個人對集體所作的必要的犧牲。因此,社會規則的他律性,可以說就是集體利益對個人利益的節制與約束的體現。社會規則的他律性,使那些意欲脫離集體利益的價值目標的個人,重新調整個人追求利益的行動,以使個人利益的目標同集體利益的目標趨於致。

第三,社會規則的他律性,可以理解為社會的或者集體的理性。這裡的理性是指人們把握慾望的一種能力。社會規則透過把社會的或集體的價值追求明確肯定下來,使之成為一種個人所感受到的約束力量。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說,人的慾望像一匹暴躁的烈馬,必須由技藝高超的理性取手來駕馭。馬克思主義認為,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或大或小的團體的一種共同意志、共同要求、共同利益的結晶。理性對於個人意向或慾望來說,總具有一種壓抑的特質,即迫使個人的意向或慾望始終沿著某一集體的共同意向或慾望方向發展,而不能與集體的發展方向背道而馳。

社會規則的他律性,似乎僅僅表現為社會對個人的“防範”,理性對慾望的“束縛”。馬克思主義並不把這種外在的約束力理解為一種純粹消極的東西,而是在強調社會規則對人的制約性時,同時強調社會規則對人的價值導向功能。約束性和導向性,正是社會規則他律性的完整內容。約束性是從“不應當”的角度理解社會規則,導向性是從“應當”的角度理解社會規則。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提出“範導”的概念,認為道德就如同從黑夜行人的前方射來的一束光芒,既規範又導向人們追求至善的路程。道德、法律、紀律等都具有這種約束與導向統一的功能。在他律階段,社會規則所產生的約束力不是主體自身的自我約束,不是主體對社會規則的自覺認同、內心敬畏和自由服從,而是來自超乎個人之上的社會壓力,即畏懼輿論的譴責、法律紀律等的懲罰。這時理性對慾望的把握,還只是一種外在的把握,還未昇華到個人意志自由把握的境界。社會規則他律性的具體表現,就是道德責任或法律義務等。

(未完待續)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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