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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加班,補休可否代替支付加班費?權威迴應來了

臨近春節,作為某公司質檢部主管的小王開始計劃春節期間與家人一起的休假安排,但公司的兩份通知卻讓他產生了不滿。

幾天前,公司臨時出臺通知稱,由於近期訂單猛增,包括質檢部在內的多個生產相關部門都要在春節假期期間加班。這給小王的休假計劃澆了一桶冷水。

“不過,能用春節假期多賺點加班費也不錯!”小王剛這麼安慰自己,又收到了公司的另一份通知:春節假期期間加班的,不再另行計算加班費,由公司在2月上旬安排補休。這讓小王既疑惑又不滿,不僅不發加班費對他來說意味著春節加班白忙活,而且2月上旬他的家人都返崗上班了,也無法再和他一起休假。

小王想知道,用人單位在春節假期期間安排加班,可以統一以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嗎?

為此,小王諮詢了當地人社部門的熱線電話12333。工作人員告訴小王,安排加班後是否可以以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不能一概而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加班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

春節假期則包括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這個期間加班,不能統一安排補休

。今年的春節假期中,正月初一(1月22日)、初二(1月23日)、初三(1月24日)屬於春節法定休假日,在這幾天組織加班,應當按三倍工資標準計發加班費,不能以補休代替;而春節假期的其他四天,是休息日或將臨近的休息日調換過來的,對這幾天的加班,可以安排補休。

詳細瞭解了規定,小王有了底氣,他和其他同事一起向公司提出了意見。公司也希望過年期間能夠順利地留住員工完成訂單,於是根據法律規定修改了加班補償方面的安排,給員工們吃下了定心丸。

【來源:長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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