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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等案由,這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8名直接責任人一同被罰

近日,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釋出了對東烏珠穆沁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資訊。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2〕24號顯示,東烏珠穆沁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未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其罰款50萬元。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2〕25號顯示,呼和是東烏珠穆沁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未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直接責任人,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對其予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2〕26號顯示,陳巴特爾是東烏珠穆沁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未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直接責任人,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其警告,並罰款35萬元。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2〕27號、28號、29號、30號顯示,裴智聰、斯琴圖、張立亞及白全立是東烏珠穆沁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未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直接責任人,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其警告,並分別罰款20萬元。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2〕31號、32號顯示,白嘎力、高聰傑是東烏珠穆沁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未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直接責任人,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其警告,並分別罰款10萬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