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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點蚊香惹“火”被刑拘!武漢一男子未滅蚊香過失引發火災

湖北日報訊 (記者嚴運濤、通訊員漢消)天氣日漸悶熱,蚊蟲的煩惱也隨之而來,“蚊香”於是成為很多人的首選,殊不知,方便實用的蚊香,如果使用不規範也有可能釀成火災,使用者可能會因此而被刑拘。6月7日,武漢一男子就因為點蚊香惹“火”被刑拘!

6月7日7時35分,武漢市江夏區鄭店街道東湖高新國際健康城發生火災。接警後,武漢市消防救援支隊立即調派滅火力量到場撲救,8時11分,火災被成功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江夏區消防大隊第一時間對火災事故展開調查,根據現場勘驗和經多方取證後得知,認定此次起火原因:東湖高新國際健康城一企業員工沈某明,在該健康城旁一活動板房二樓房間內點蚊香(直立獨杆式蚊香),當日一大早出門時未及時將蚊香熄滅,引燃周邊的可燃物,導致活動板房發生火災。有員工看見現場濃煙比較大,便撥打119進行求助。

面對事實證據,違法行為人沈某明對其引起這起火災事故的過失行為供認不諱,服從處罰。防火監督員現場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單位負責人表示將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大防火巡查,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升員工消防安全意識。

鑑於沈某明的過失行為,江夏區消防大隊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沈某明給予行政拘留。

“過失引發火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武漢消防救援支隊江夏大隊副大隊長陳平樂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武漢消防提醒廣大市民:夏季來臨,蚊蟲增多,大家習慣用蚊香驅趕蚊蟲,來提高睡眠質量。蚊香點燃後,其中心溫度可達700℃,而家裡的大多物品著火點溫度都比較低。使用蚊香時,應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可直接放置在桌子、凳子等木製傢俱或可燃物上。應當注意把點燃的蚊香等放在金屬支架上,且不要靠近蚊帳、被單、衣服等可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