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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聞|“520”紅包分手後能要回來麼?不能!

每年的5月20日和5月21日被稱為資訊時代的愛情節日,其諧音被情侶們賦予“我愛你”“我願意”的意思,因此又被稱為“結婚吉日”“表白日”。這兩天,情侶們常透過手機或網路表白、送紅包等。

這不今年的“520”馬上就要來了,相信情侶們不僅準備好了各種甜蜜攻勢:玫瑰花、巧克力、燭光晚餐、鑽戒等等,朋友圈也蓄勢待發——一撥“秀恩愛”照片即將刷屏……

“母胎單身”的小編在準備好“狗糧”以及遮蔽了朋友圈裡所有的情侶後,就要來給情侶們潑潑冷水了:如果分手,“520”紅包要不回來!

就上圖來說,為了表達愛意向對方發出金額為“520”“1314”的紅包,轉賬金額的數目與“我愛你”“一生一世”等情侶示愛語言諧音一致,此類轉賬屬於情侶間基於示愛作出的贈與行為。因此,特殊數字的表白紅包,大機率是要不回來的……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情侶間的一般性的無償贈與,贈與完成後,贈與人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

普法時間

情侶間的贈與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另一種是附條件的贈與。對於前一種,贈與完成後,贈與人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但是在附條件的贈與情況下,如果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或者贈與條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贈人已經接受了贈與物,贈與人也有權要求予以返還。

來看看紹興中院審理過的一起案例,壹粉們就能明白兩種贈與的區別:

張張(化名)和花花(化名)相戀了兩年,最終因兩人性格不合而分手,可張張在這場戀愛中為花花花了不少錢,熱戀期間為了哄女朋友開心,像七夕節、情人節、5月20日等等,陸陸續續向花花轉賬了共計3萬餘元,分手後,張張對自己的轉賬行為十分後悔,並且認為戀愛期間的轉賬應該屬於借款,要求花花返還。

不過花花沒有同意,認為那些錢都是張張自願轉的,不能算是借款,無需歸還。

張張氣惱不已,便把花花告上了法庭,戀愛時卿卿我我,分手後便成了冤家。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張在戀愛期間向花花轉賬,本質上應是張張為增進雙方感情,維持戀愛關係的贈與行為。儘管張張主張自己的轉賬行為系以締結婚姻為目,但據雙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看出張張有將結婚目的約定為贈與合同所附的條件。

除了一筆6666元的轉賬明確註明借款,花花在收取時,明確知曉且仍然收取,應當認定雙方構成借款關係的合意,對於該筆借款應當返還。

最終法院判決:花花返還給張張借款6666元,駁回張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情形會被視為無償贈與?

情侶間的無償贈與,主要有四種常見情形:

一是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共同消費是雙方為維繫感情而進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動,例如一起吃飯、看電影等;

二是特殊節日如紀念日等時間節點,向對方贈送的禮物或財物;

三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以及擺出心形或花束形狀的現金;

四是無明顯意圖且金額不大的其他小額贈與,比如微信紅包等。

噹噹噹當,問題又來了!!!

網傳有“律師妙招”,稱發“520紅包”還可以“鑽空子”,比如說:發紅包時,不要發520元、1314元等看起來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改為發100元、1000元等普通金額的紅包,備註上“這是你要的錢”,分手時就可能被認定為借款,把錢給要回來。

而與之相對,收紅包時,如果回覆“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好喜歡”,即可鎖定紅包贈與性質。

網路傳言

網傳“律師妙招520愛意紅包攻略”

改一下數字、留一句話,就能決定紅包的性質,這是真的嗎?上海闢謠平臺就此諮詢了律師。

很遺憾,大部分情況下,無論發特殊含義的紅包或普通金額的紅包,備註怎麼寫,錢都是要不回來的。

首先,發紅包的形式是不限的,可以是微信紅包(上限200元)、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銀行轉賬等。無論是發普通金額的紅包還是轉賬520元、1314元抑或發多個紅包湊夠520元、1314元,在法官眼裡都算髮紅包。網傳普通金額的紅包和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其實根本沒有區別。

其次,法官不會只看一兩句話就下結論。《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感情結束後,不能要求返還。如果在轉賬留言、紅包描述,或款項支付前後的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麼可以認定為借款。在感情結束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錢的情況下,主動以轉賬、發紅包等方式給予其金錢的,不構成借款,只能認定為贈與。這屬於情侶間基於示愛作出的贈與行為而非民間借貸。

談戀愛長長久久自然好,但萬一有一天愛情走到盡頭,曾經親密的情侶選擇了“明算賬”,發出去的紅包想要回來怎麼辦?要提供借款證據。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發紅包一方來法院主張紅包是借款要求對方返還,需要提供包括紅包/轉賬記錄、完整聊天記錄、借條、借款事由、償還利息、償還期限等具體約定資訊。如果發紅包一方能清晰地提供證據且邏輯清晰,就能以借貸關係主張。

小編我一個單身狗為了提醒各對情侶囉唆了這麼多,夠意思吧?絕對沒有“挑事兒”的嫌疑!

☆ 特別提醒一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成為呈堂證供。今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開始施行,規定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等電子資料都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的。

最後,祝情侶們:

資料來源:北京日報、上海闢謠平臺、微博等

編輯整理:魏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