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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事:戀愛分手後,男子計算戀愛時所花費用3422元。女方:還!

今天聽到一則報道,說前幾天貴州貴陽,一女子與自己的男友分手後,男方直接到派出所報案,說要把兩個人戀愛期間的花費要回,最後所計費用共3422元,其中最有意思的是男方還把母親包的餃子也算了進去,平均一個餃子0。8元。最後呢女方也是如數歸還了所及費用,網友們給的評論是,算的很清楚,是個嚴謹的前男友。話外之意就是太小氣唄。咱們先為男方打抱不平一下

男方一開始只是想把自己的貓要回來,女方也想把貓據為己有,提出2800把貓買斷,男方這時還是想把貓要回,女方則以借住房租費用徹底激化了雙方矛盾,接下來咱們看看女方

網友們給的評論大致是:男方帶狗住前女友家裡二十來天,不管狗的衛生,買貓2800還要借貸,打麻將的錢還要問女生要,分手了連媽媽包的餃子都要算清楚

對於網路上的評論大部分都是男的支援男方,女的支援女方。支援男方的網友大部分把男方當作了“平權英雄”,戀愛or結婚雙方付出應該是大致平等的,出去約會看電影吃飯一類的花銷也應都是AA劃分,支援女方的網友們認為在女生眼中,一段兩情相悅,彼此喜歡的感情;最後變成了財務的清算和交易。在這個事件中,3422元的花費,大多屬於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這部分的花費,按理來說男方不能要求返還

咱們從旁觀者的角度看一下分手費是這個事在社會生活中確實值得關注,這種社會現象在法律的角度來說,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的共同花費,不論是男女付出或者是女方付出,如果沒有約定消費支出的負擔方式,不論消費支出的金額大小,都可以理解為增進雙方感情和關係的消費。在日常生活約會中,雙方互贈的禮品,小額消費屬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因屬贈與行為無須返還。而雙方已達到了婚嫁階段,雙方因習俗而贈送的財物,由於該數額較大,超過了日常生活、正常交往的合理限度,這種則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最後沒有達到結婚的目的,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個人覺得在戀愛期間如果兩個人什麼事情都算計的特別清楚,在各方面都精準的AA卻有不合適,也會影響兩人的情感。但是女方也不能一味的去花男方的錢,“我把我的心跟人都交給了你,花你點錢怎麼了”這種想法本身就有問題,現在方方面面都提倡男女平等,如果長期只讓男方花錢,時間久了,肯定會影響兩人的感情,最好的辦法是雙方禮尚往來,比如男方請你吃飯,飯後你可以約男方看個電影,在互相增進感情的同時也為雙方的人情得到了推廣。當然了兩個人在一起也沒必要去爭個花錢多少,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的感情,女方的愛情觀大部分是日常生活中的陪伴,關心與呵護,而男方則很難做到在日常生活中向女方那樣心細,他們考慮的是兩個人未來生活的規劃,以及物質生活方面。所以戀愛本身就沒有公平可言,兩個人要想長遠的走下去,多為對方考慮些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