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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獲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 律師解讀:在中國服刑後驅逐出境 10年...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11月25日通報稱,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吳亦凡被驅逐出境後還能回中國麼?依法規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針對此案,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常亮律師介紹,驅逐出境,是指主權國家強制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限期離境的刑罰方式,我國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一種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本案中,附加驅逐出境,是指要先服完主刑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滿釋放再執行,並不是說判了直接驅逐出境。

此外,常亮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吳亦凡未來能被假釋麼?依刑法因強姦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常亮說,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但“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常亮認為,本案中吳亦凡因犯強姦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能適用假釋。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