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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蓋缺陷因素髮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如何分擔?

中國法院網訊

(黃淑清)井蓋問題一直是城市管理區域的重難點問題。井蓋雖小,卻是檢驗城市公共安全和公民幸福指數的一把尺子,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井蓋問題導致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2020年10月6日,王某駕駛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搭載李某、黃某,沿國道209線由蒙公往三里方向行駛,至貴港市覃塘區某一路段時,所駕客車右前輪碾壓排水檢查井井蓋,井蓋翹起與車輛右後輪發生碰撞,致使車輛右後輪爆胎後失控駛入人行道,與路燈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王某、黃某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報廢及路燈損壞。事故發生時,李某和黃某兩人均坐在中間一排,均未系安全帶。事故路段限速50km/h,但是王某當時的車速約為75km/h。

2020年11月17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駕車上路行駛,行駛速度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但不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李某、黃某在本次事故中無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過錯行為,本次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綜合分析後認定王某、李某和黃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路段於2019年竣工,並於年底透過驗收投入使用,由覃塘區城管監督局進行管理。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李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其親屬為此將覃塘區城管監督局、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原告自願放棄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法院確認其證明力,並作為劃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同時根據原告提供的照片,涉案井蓋的內部承重環已損壞,也缺失插銷,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覃塘區城管監督局作為井蓋的管理人,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已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外王某駕車經過井蓋時,明知井蓋存在微翹的異樣,但是輕信自己能夠避免該危害結果的發生,便超速透過,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李某作為乘客,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但是其疏忽自身的安全而未使用,其未系安全帶的行為增加了受傷的危險性,存在一定過失,因此,可以酌情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責任人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和事故發生的原因力比較,由李某負擔10%,王某負擔30%,覃塘區城管監督局負擔60%為宜。而原告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其自願放棄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故本案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負擔40%,覃塘區城管監督局負擔60%。

關於保險公司的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人員以外,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人。而李某屬於本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物件,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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