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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突發疾病去世,家屬索賠158萬為何被駁回?

住家保姆高燒搶救無效死亡,其家屬一紙訴狀將僱主及平臺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僱主及平臺公司分別賠償58萬元、100萬元損失。

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保姆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瞭解,2020年12月,華阿姨入駐某網際網路護工平臺後,被介紹到黎某父母家中,負責照顧患腦萎縮的一對老人。

去年7月8日上午,華阿姨在黎某父母家發高燒,自行用藥無果。

下午1點左右,黎某及家人、平臺員工先後到達現場,在發現華阿姨昏迷後,第一時間撥打120送醫,華阿姨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由發熱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華阿姨家屬認為,僱主黎某一方和護工平臺都未及時施救,導致華阿姨死亡,要求賠償。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請,平臺及黎某均自願向華阿姨家屬進行了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

相關聊天記錄。圖據澎湃新聞

158萬的賠償訴訟請求,被法院全部駁回。對於華阿姨家屬一方,面對目前這個不理想的結果,可能會難以接受:既然親人是平臺“派”出去的,也是在僱主家幹活,生了病沒搶救過來,為什麼不讓平臺和僱主來擔責?

從法律上講,這份判決言之有理。網際網路護工平臺,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方。華阿姨到黎某家裡做保姆,是護工平臺“介紹”去而並非“派過去”,也說明了平臺的實際性質。華阿姨工作內容和過程受到黎某指揮,報酬也由黎某直接支付,所以華阿姨和黎某雙方才構成勞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護工平臺就不應作為僱主之一,承擔連帶賠償的法律責任。

而且,侵權責任賠償的前提,不光是看損害後果,也要看是否過錯。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就個案而言,黎某一家提供了帶有空調房間的居室,從工作的任務來說,華阿姨照顧兩個老人也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範圍。華阿姨告知發燒後,僱主一家及時發現了情況不對,讓對方去休息,病情比較嚴重的時候也撥打了120電話,並沒有延誤治療,以及僱主從來沒有阻止過她就醫等,盡到了提醒、及時救助等義務。

華阿姨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將僱主責任無限放大。基於公平的原則,僱主自願給予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

當然,糾紛的發生,也暴露出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有觀點質疑華阿姨家屬為什麼不申請工傷認定,問題在於,工傷保險並不能惠及住家保姆這類行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能夠認定工傷,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系“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等主體。對於住家保姆等勞務關係中的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受傷,並不屬於工傷的範疇,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實,從保障受僱者的角度看,有必要給予住家保姆這類群體更多的法治關懷。從性質來看,住家保姆與其他型別的職工和僱工並無區別,他們也是勞動者群體的一部分,他們受傷或者患病,也是因勞動所致,理應享有相應的勞動保障待遇。

當其他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依法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時,住家保姆等卻被排斥在大門之外;當用工單位的風險得到分散時,僱主卻面臨索賠之虞,放之當下這並不合理。如果能將此類群體納入立法保障的範圍之內或探索更多可行的解決之道,不僅將惠及更多勞動者、需求家庭,也會讓住家保姆等市場更加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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