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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婚後購置房屋 是借貸還是贈與?

生活中,因子女經濟能力有限,不能獨自承擔高昂的房價,父母在子女結婚後為子女出資購房的情況十分常見。那麼父母的出資是借貸還是贈與,其性質如何認定?

近日,北京廣播電視臺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欄目特別邀請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劉紫微、資深媒體人張春蔚,共同探討《民法典》父母為子女婚後購置房屋出資款涉及借貸、贈與的相關問題。

【典型案例】

小王、小宋兩口子婚後打算購買房屋,房屋首付款52。5萬元。為此,老王夫婦共計轉給小王夫婦57萬元以支援小夫妻買房。小王夫婦購房後不久便將老王夫婦抵押貸款的30萬元還清。

對於剩餘的27萬元需不需要還,本來和和美美的一家人伴隨著小王夫婦婚姻的破裂轉而產生爭議。

對此,老王夫婦認為,小宋曾向老王發簡訊稱“給我個銀行卡號,27萬元這幾天給你。”說明小王夫婦是認可27萬元是借款的。故小王夫婦應當歸還其27萬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償還13。5萬元。

小宋則認為發上述簡訊是為了避免糾紛擴大化,根據傳統習慣,老王夫婦的轉賬系贈與,故不應當償還。

小王認可老王夫婦的訴求,認為和小宋離婚時雖房屋歸小王所有,但小宋收到了折價款,所以對於該房屋的借款,小王和小宋應當各自償還一半。

【法院審理】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父母為子女購房時,若出資時未明確,父母一方應舉證證明民間借貸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觀性,比如父母的經濟情況、子女購房時的經濟情況、關於購房相關事宜的合意等。子女及其配偶若主張該購房款並非借款而是贈與時,也需證明贈與的合理性和客觀性。老王夫婦舉證證明小宋微信承諾還款27萬元,該金額系其轉賬給小王夫婦的款項扣除小王夫婦幫助老王夫婦償還的貸款30萬元後所得金額。小宋雖認為老王夫婦是贈與,但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老王夫婦透過簡訊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履行了交付義務。所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關於借款金額,老王夫婦庭審中稱:“給小王夫婦轉賬是為了幫助小兩口支付首付款,多轉賬的部分是怕不夠用”。本案中,雙方均知曉房屋首付款52。5萬元,老王夫婦轉賬了57萬元。老王夫婦在出借的過程中明確知曉首付款數額,借款金額應當以小王夫婦所需首付款差額為限,即52。5萬元,扣除小王夫婦已償還的30萬元,故本案的借款金額應為22。5萬元。

對超出部分的4。5萬元,老王夫婦未舉證證明與小王夫婦達成了借款的合意,應當認定為老王夫婦系基於對家庭成員扶助的意思表示給付了該部分款項。雖然小宋承諾還款的金額中包含了此4。5萬元,該簡訊內容系小宋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產生將幫扶款項的性質轉變為借款性質的效果。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構成借貸關係,小王夫婦應當返還老王夫婦借款22。5萬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返還老王夫婦11。25萬元,駁回了老王夫婦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老王夫婦在小王婚後出資支付購房首付款,該款項性質如何認定?

在《民法典》頒佈後,對於該類案件的處理逐步明晰,即著重關注“出資款”性質,核心宗旨是要按照當事人(出資人)的出資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時,再依據法律規定明確購房出資款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

1。約定優先

根據《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即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對於款項性質有約定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除父母在出資時明示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是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

2。對於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父母一方主張款項性質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若父母一方主張款項性質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父母愛子心切,在子女剛工作缺乏經濟能力時,父母往往出資是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並非是為了要回該筆出資,這也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

本案中,老王夫婦舉證證明小宋微信承諾還款,該金額系其轉賬給小王夫婦的款項扣除小王夫婦為老王夫婦償還的貸款所得金額,小王夫婦沒有舉證證明本案系贈與,根據法律規定及雙方證據,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老王夫婦對小王夫婦的購房出資系贈與?

民間借貸的成立與生效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借貸的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款項支付。借貸合意是雙方當事人對借款這一事實的共同認可。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條,一般認定為借貸。如果僅有與父母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單方出具的借條,若另一方不認可,會綜合考慮確定款項的性質。如果本案中,老王夫婦並沒有證據證明小宋承諾還款,雙方之間也並沒有借條等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那麼該款項性質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

三、若父母對已婚子女的出資被認定為贈與,視為對夫妻一方還是對雙方的贈與?

《民法典》第1062第1款第4項規定、第1063條第3項的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外,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若贈與行為並未明確贈與一方,則採用登記主義和時間主義,即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購買房屋,若登記在父母名下,事後轉移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若事後轉移登記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若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子女以自己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的,以出資和合同簽訂時間為子女婚前還是婚後來推定系對一方還是雙方的贈與。具體而言,若子女簽訂的購房合同時間為子女領取結婚證前的時間,則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若子女簽訂的購房時間為子女領取結婚證後且以子女個人名義或子女夫妻雙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則可以推定系父母對已婚子女雙方的贈與。

四、父母為已婚子女購房出資怎麼做可以儘量避免糾紛?

司法實踐中,父母出資款項性質產生爭議往往是由於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一般無明確的約定。在雙方發生爭議的時候,給當事人的主張舉證帶來困難。因此,建議大家,在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時,要明確出資款性質並保留好相關證據。比如出具借條、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或者公證等。

文/劉紫微(北京通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