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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見一秀才解手羞愧上吊,家屬告到縣衙,此等奇案知縣如何判?

明清時期的州縣官,大多是透過科舉進入仕途的,科舉選官固然有其公正性的一面,但弊端也十分明顯。不管是進士還是舉人,他們本身的知識僅限於四書五經,對於行政民事幾乎一竅不通。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便誕生了師爺這個群體。從明代開始,地方長官皆標配師爺。

師爺的種類繁多,最主要的還是錢糧、刑名兩項。清代時,如果是政務繁重的州縣,錢糧、刑名必須要單獨聘任;若是政務較簡之州縣,只需兼職師爺。

錢糧、刑名兩個師爺拿得薪水最高,通常在300兩至800兩之間,是知縣、知州俸祿的數倍。

按照清代州縣官考核的標準,首當其衝的就是賦稅徵收,如果沒有完成戶部的定額,那麼州縣官就要受到罰俸、降級、革職的處分。

因此州縣官上任後,都將錢糧列為重中之重,賦稅徵收主要是由錢糧師爺和戶科負責的,雖然工作量大,且又有天災等不確定因素,但總體而言,額定的錢糧一般都能收齊。

對於州縣官而言,最難的還是刑名。與錢糧不同,刑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州縣官很少有人去研究《大清律例》,而且清代的法律也不是很健全,同樣一條律文往往會有不同的解釋。

州縣官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會遇見一些疑難雜症。但是刑部有明文規定,不同的案件都有限期,一旦超過期限那麼同樣也要受到懲罰。

那麼州縣官斷案到底有多難呢?御史整理了兩個案例,諸位一看便知。

案例一:廣東番禺通姦案

光緒年間,廣東番禺縣出了一起通姦案,一位姓劉的男子狀告妻子與同村的劉某通姦。

按照《大清律例》

“犯奸案者格殺勿論”

,知縣接到案子後,馬上讓人前去傳喚被告。可是沒想到,劉某與劉氏聞訊後逃之夭夭。

兩年後,劉某和劉氏才被緝拿到案,按說定個死罪此案也就了了。然而知縣卻犯難了,因為《大清律例》中對於通姦案還有一個前提:

“按律應在奸所登時捉獲。”

通俗地理解就是說,劉某與劉氏如果沒有逃跑而被拿獲,那麼就可以定為死罪。可此案過了兩年方才告破,自然就不符合“登時捉獲”的標準,於是知縣犯難了。

幾日後,知縣不顧刑名師爺的勸阻,定了一個流三千里的罪名報給上級,廣東按察使又報給了刑部。不料,刑部不滿意將案件發到番禺重審,還把廣東的一眾官員申斥了一頓。

這一次知縣學乖了,問計於刑名師爺,師爺哈哈一笑,隨手寫了一個判詞,詞曰:

“竊負而逃,到處皆為奸所;久覓不獲,乍見即系登時。”

此判詞看起來像是一副對聯,其實這是標準的駢體文判詞,清代所有案件的判詞都必須按照這個要求來寫。

刑名師爺的判詞何意呢?就是說罪犯雖然逃跑,但他們無時無刻不在通姦,衙門長時間沒有見到他們,如今拿獲就算是“登時”。

知縣開堂問案,擬定劉某、劉氏死罪上報上級部門。刑部接到卷宗後很滿意,據說時任刑部尚書薛雲階

“見而大賞之”

,並立即准許了這個判詞。

案例二:浙江錢塘調戲婦女案

同治年間,浙江錢塘縣一個秀才,因為尿急跑到一個巷子裡解手,誰知閣樓上有一個婦女探頭而出,一不下心便看見了秀才的陽具。

這樣的事情純屬意外,要是放在現在也不算什麼,保不齊還會欣賞一番。可要是放在封建社會,這可是有關貞節的大事。

婦女驚慌失措正欲回頭,不料秀才笑了笑還用手指了指陽具,婦女羞愧難當掩上窗戶。秀才以為事情過去了,也沒放在心上。

結果當天下午,這個婦女就上吊自殺了,第二日家屬便以調戲婦女的罪名將秀才告到官府。知縣接到狀紙後腦子嗡嗡的,如此奇案他從未經歷過。

此案確實棘手,畢竟秀才主觀上並沒有去調戲婦女,況且法律有明文規定,調戲必須是手足勾引或是言語調戲。秀才未發一言,也沒有動手,應該不算調戲婦女。

該錢塘知縣進士出身,官聲不錯,他很同情自殺的婦女有意要懲罰一下秀才,可是翻遍了律例就是找不到依據。

這時一旁的刑名師爺寫了一個判詞:

“調戲雖無言語,勾引甚於手足”

。知縣頓時開竅,當堂呵斥秀才,說若是一般的平民百姓也就算了,你乃讀書人竟然會有如此下作之舉,怎麼能指責自己的陽具呢?

秀才是有功名的,知縣沒有當堂定罪,他發文給浙江學政先革除了秀才的功名,然後定罪杖四十,發配軍中效力。

從這兩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刑名師爺在州縣衙門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上面的案例還算是正面的,遺憾的是更多的時候,刑名師爺往往鑽著法律的漏洞,去包庇那些官宦子弟和地方大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