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單位應當在排放汙染物前申領排汙許可證。
申領排汙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按照規定重新稽核同意;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能力。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三)按照規定進行了排汙申報登記;
(四)按照規定製定汙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五)按照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設定排汙口;
(六)有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所在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七)按照規定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東莞排汙許可證
排汙單位首次申領排汙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排汙單位基本資訊以及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法定身份證明;
(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覆意見;
(三)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需要試生產或者試執行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以及落實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覆意見的自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