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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行為知多少?利率、逾期利率、違約金的計算

近年來,我國民間資本市場日益發展,民間資本流動性不斷加強,人們手中的錢袋子鼓起來了的同時,也在向外輻射,帶動更多的人參與經濟活動,其中重要的一個法律行為即為民間借貸行為。

民間借貸,顧名思義,它不同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它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在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立法空白和管理缺位的問題,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地下錢莊,滋生了高利轉貸、暴力催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一系列犯罪,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治安,後來國家出臺了多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制,使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制軌道中平穩執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19日釋出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20年12月29日進行了修正。《規定》迴應了司法實踐中關於民間借貸行為的重大關切,對於民間借貸行為的實際操作進行了規範,本期@胖乎律師就來談一談大家關心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逾期利率以及違約金的計算問題。

關於利率的問題——

《規定》對於不同情況下的利息支付作出了規定。

第一,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這一規定重新調整了利率標準,對於民間借貸實踐有重要意義,其中“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逾期利率的問題——

第一,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第二,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其他費用盡管透過書面形式予以確定,但因為超過了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超過的部分也不能得到支援。

相信透過上述的講解,大家對於民間借款合同中的一些疑惑都已經得到了解決,在生活中,無論我們是作為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應當以此規定為參考依據,既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也要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