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深入貫徹嚴懲貪贓汙吏的原則,清朝是如何防止官員腐敗的?

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制在輾轉繼承其他封建朝代反腐法制的基礎上,又根據清朝社會發展和吏治的實際情況,做了些許補充完善。清朝所處的歷史時期,決定了其反腐法制具備某些封建法制的固有特點,

但是清朝反腐法制在具備封建法制的基本特點外,也形成了其自身的某些特點。

一、以依法嚴懲腐敗官員為原則

強調與貫徹嚴懲貪贓汙吏的原則,是整個清朝刑法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

歷位統治者都重視依法整飭貪贓汙吏,尤其是清朝前期的幾位統治者,如順治帝異常痛恨貪贓的內外官員,要求嚴懲贓吏,對犯贓的官吏將按照貪贓的數額給以處罰,“衙役,贓一兩以上者,流徒,贓重者,分別斬、絞。”、“受賄徇情皆法無可貸”。

康熙同樣對貪汙官吏深惡痛絕,不但本人強調“依法而治”,而且大力支援官吏依法治罪,警告內外百官,必用重典來治理貪贓之臣;雍正透過清查國庫虧空來整治腐敗吏治,建立告發貪贓官吏的制度,依法嚴懲了數千名大小貪贓官吏等。

清朝的統治者認識到吏治的腐敗必會威脅到自己的統治,必須嚴懲腐敗官員

,而嚴懲腐敗官員的前提是強化懲罰汙吏的立法,因此整個清朝制定並頒行了大量的懲罰貪腐官員的法律檔案,如乾隆時期制定並頒佈的制裁腐敗官員的法律檔案就有多達10餘部,如《侵貪犯員罪名》、《武職處分例》等。

而這一時期的《大清律例》中涉及懲罰腐敗官員的條文甚多,僅“刑律”一篇中,專門懲罰贓吏的條文就多達48條,而且起刑點低,並且處罰相當嚴厲,乾隆時期的懲罰貪汙腐敗官員的法律是比較完善的。

不難看出,清朝懲治腐敗和貪贓枉法是其刑事立法的重點所在,而清朝行政法的立法特點之一也是預防官員職務犯罪,嚴懲貪贓汙吏。尤其是清朝前期的統治者吸取了明亡的經驗教訓,透過完善法律條文和制度,來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嚴懲具有腐敗問題的官員。

清朝前期嚴懲腐敗分子的做法,威懾了大小官員,降低了違法亂紀、貪贓枉法現象的發生,整飭吏治的努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迎來了盛世局面。

二、以控制社會關係為基本思路

封建社會的吏治腐敗問題一直存在,清朝吏治腐敗問題也不可能避免,剛進入仕途和已在仕途的官員都多少會受到其他腐敗官員的影響,加上腐敗帶來的極大物質誘惑,迫使官場中腐敗官員的數量越來越多。

腐敗官員為了能安全和順利的徇私舞弊來達到自己的貪婪之慾,都會在官場上培養親信,破例提拔親屬當官,拉攏其他官員,組織自己的人際關係網。

關係網中的人員都會極力維護團隊人員的利益,互相幫助,互相依賴,形成了一個相對封閉的群體。這種關係網非常牢靠,外人很難察覺,也不易被監督。

“牽一髮而動全身”就能很好的形容這種關係網,腐敗人員也深知這個道理,他們也都儘可能組織更大的關係網,關係網中的人員越多,他們就會越安全。

清朝的統治者深知官員之間秘密組織關係網的嚴重危害,制定了多項制度措施、完善了相關法律規定來杜絕官場上的結黨營私、徇私舞弊行為。

清朝實行的各項防止官員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措施,都是將控制社會關係作為基本思路來進行設計的。

如官員選任制度中的銓選規定和保舉連坐制度都規定了舉薦者的連坐責任,舉薦者行使的是選拔官員的職權,在選拔官員過程中如果徇私選舉、提拔了自己的親屬、親信等關係戶,確屬賢才的還好,要是庸才或是舉薦之後有違法行為,舉薦者都將因此承擔相應的失職之責或是連坐之責。

透過規定舉薦者的連坐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絕舉薦者的徇私行為,不敢妄然選擇自己人,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關係圈的形成。

又如,監察機構獨立於地方政府行使監察權,避免了監察官員在履行監察職責期間受到太多人情因素的干擾,避免監察官員和地方官員沆瀣一氣,能有效遏制新的關係圈的形成。

再如迴避制度中的任職迴避,禁止官員去原籍或鄰近省份任職,這無疑也是考慮了人際關係的因素。

去自己家鄉或鄰近地區任職,工作上人情干擾因素太多,官員始終保持公正執法、不徇私情的難度極大,遲早會在親情攻勢下敗下陣來,以致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嚴重行為。司法審判迴避制度的設計原理無非也是排除審判中的人際關係等因素的干擾,

杜絕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徇私、腐敗等行為,確保案件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審判。

三、涉及社會關係的全面性及防止群體性腐敗的前瞻性

清朝以控制社會關係為基本思路的反腐制度,將可能因官員腐敗案而牽涉其中的各類關係人作為控制和懲罰的物件。腐敗官員為了能更好的實施犯罪,也需要構建自身的“腐敗關係網”。

處於“腐敗關係網”中的人員可以是借血緣、姻親、師生、地域等傳統人際關係構建起來的,也可以是透過職位相關連關係組織起來的,也有可能是以上兩種關係混編起來的。

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所控制的社會關係形式比較全面,涉及到了易於形成腐敗圈的各類關係人員,如銓選責任、保舉連坐制度主要是透過規定舉薦者的連坐責任,來實現公正、客觀的舉薦官員,這也在客觀達到了抑制人際圈形成的目的。

又如職務連坐制度的設計初衷主要是,透過連帶責任的規定,讓具有上下級、同部門同事關係的人員之間能夠互相監督提醒,共同遵紀守法,杜絕一切形式的群體性犯罪。對關係圈有效的抑制和瓦解,不僅能很好預防群體性腐敗的發生,而且能營造良好的人人反腐的局面,對一般的個體腐敗行為也會有所遏制。

這就表明了清朝的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在反腐方面具有其超前性和前瞻性。

四、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效果評析

由於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在內容上規定的比較全面,在設計思路上具有前瞻性,這就為制度本身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奠定了基礎。但是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能否發揮出其在預防和控制群體性腐敗犯罪方面的作用,還要受到統治者個人因素的影響。

清初統治者鑑於明末吏治腐敗而亡的慘痛教訓,集中精力來整頓腐敗吏治,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止群體性腐敗法律制度,而且態度堅決,治理效果也很顯著,逐漸度過了明末嚴重的吏治腐敗的時期。

順治、康熙、雍正、乾隆時期,法制相對穩定統一,控制腐敗制度措施得當,統治者身體力行,經過四代百餘年的治理,清朝在統治上趨於穩固,社會矛盾趨於緩和,吏治清明,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發展迅速,國家實現了繁榮強盛,這一時期出現了康雍乾盛世。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的制度設計,

在這一時期達到了很好的效果,有效抑制了群體性腐敗問題的發生,清初擺脫了明末吏治腐敗的混亂局面,迎來了盛世。

這一時期統治者從嚴治吏的態度、完整齊全的法律內容、所制定的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都是我們今天可以借鑑和學習的。特別是雍正在位時期,各項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吏治最為清明,“封建史學家常用‘夜不閉戶,道不拾遺’來形容雍正朝的太平盛世。”

但是個別政權更迭時期,由於法制秩序不統一,防止群體性腐敗的各項制度不能有效實施,也會導致統治危機。康熙晚年放鬆了對官吏的治理,這就導致了貪風的盛行,官員腐敗問題頻發。“康熙後期,吏治敗壞所造成的影響,從根本上危及了清朝的統治。”

乾隆末期,法制秩序遭到破壞,防止群體性腐敗的制度得不到順利實施,這就為大面積的官員腐敗提供了可能。官員腐敗問題也成為乾隆末期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腐敗橫行導致國家財政危機越來越嚴重,再加上逐漸嚴重的民族矛盾,

國家統治也從“康乾盛世”的繁榮階段跌落下來,開始了長期的“積弱”歷史階段,清王朝也逐漸走向了衰弱。

從清朝中後期開始,清朝總體上呈現出官員腐敗行為猖獗、官場風氣敗壞、吏治混亂不堪的局面。這段時期腐敗橫行、吏治混亂,究其原因,無非是法紀廢馳,統治者不能保證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制正常實施,官員昏庸無能和極度貪楚等原因。

當然,內憂外患的危機導致君主無暇顧及整飭吏治,這也是清代後期吏治腐敗的原因,但是不應當將此歸結為主要原因。

清朝中後期,防止群體性腐敗的制度並無完全真正發揮出其功能,並不是制度問題,而是這個時期的統治者不再將整治吏治作為首要任務,不能保證制度的正常實施,讓制度束之高閣,也就無法避免清末越來越嚴重的腐敗問題。

據清實錄記載,“僅光緒三十四年,不完全統計的腐敗類案件數量就超過了60件。”

五、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的經驗和弊端

清朝所實行的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制在預防和控制群體性腐敗方面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作為我們今天要學習的內容,我們必須要取其精華,去其糟柏,來完善我國目前反腐法制的內容。

1.法制內容比較全面

清朝防止群體腐敗的法律制度規定的內容比較全面,主要包括了制裁腐敗官員的各種法律檔案、預防和控制群體性腐敗的制度措施。清朝制定的制裁腐敗官員的法律檔案數量眾多,而且處罰嚴厲。

僅乾隆時期處罰腐敗官員的法律檔案就多達十餘部,而《大清律例》刑律篇目中涉及制裁腐敗官員的條文也多達48條。

2.腐制度以控制社會關係為思路進行設計

清朝的官員腐敗問題帶有明顯的群體性特徵,而防止群體性腐敗法制的最大特色,就是以控制社會關係為基本思路來進行設計。透過對官員社會關係的防控,可以有效的遏制結黨營私、徇私舞弊、貪贓腐敗等行為。

在制度順利實施的情況下,在防止群體性腐敗方面取得了非常不錯的效果。

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制帶給我們最好的經驗,就是反腐制度要以控制社會關係為思路進行設計,透過對官員社會關係的控制,達到預防群體性腐敗的目的。

3.制度的實施,帶有隨意性

清朝處於封建社會末期,實行的是封建君主專制制度,遵循的是“法自君出”、“皇權至上”等原則,法律制度能否嚴格貫徹執行,受到統治者的態度、心情、喜好等因素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這就使得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的各項法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隨時會受到統治者的干擾和影響,帶有很大的隨意性。

4.處罰上的連坐制

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法制中的職務連坐制度和保舉連坐制度,在處罰上實行的都是連坐處罰形式。如在保舉連坐制度中,被舉薦者如果犯有貪贓腐敗等行為,舉薦者要連坐被舉薦者的罪行。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盛行於封建社會的連坐制,符合當時的法律文化,但是卻與我們今天的法治精神相違背。

結論

雖然清朝處於封建社會,法律也只是統治者管理臣民的工具,但是清朝實行的防止群體性腐敗的法律制度,在預防和控制群體性腐敗方面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中國文化的博大精深就在於善於吸收和借鑑前人的優秀成果,當然,法律也不例外。

我們可以嘗試去吸收清朝防止群體性腐敗法律制度中的精華,來完善我國目前的反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