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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軍人主獄是何原因?都產生了哪些嚴重的後果?

中晚唐五代時期的社會局勢已經和唐初大相徑庭

。唐初的安泰祥和,和平安定的社會面貌已經被長期的戰亂破壞殆盡,取而代之的是經歷了戰火洗劫的殘破的社會經濟和腐敗分裂的政黨政治。

在這種情況下,

以朝堂官員主導的官僚體制,利用政治權力對人民進行壓迫已經不起什麼作用了。

在戰亂的時代,最有話語權的必定是掌握著軍隊的那部分人,因此有了軍隊,掌握了軍隊,便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國家的權力。

所以法制制度也隨著這一情況而改變,從唐初的文官掌刑獄,到中晚唐五代時期的軍人掌刑獄。但是中晚唐五代軍人主導法律制度的

原因遠不止看上去那麼簡單

,值得我們細細剖析。

一、中晚唐五代軍人主獄的原因

1、長期的安史之亂破壞了社會經濟基礎

安史之亂前的唐朝經濟是一個比較完備的經濟形態。

這個經濟形態以自耕農經濟為基礎,形成了中央、州、縣三級的自上而下的高度中央集權的經濟模式。

儘管這個經濟模式已經十分嚴密並且完備了

,但是,由於天寶年間安史之亂的破壞,使得整個唐朝財政頓時陷入了混亂的狀態。

首先是中央方面,戰爭開始,唐朝就因為中央國庫在地方的貯備不斷被敵軍掠奪而導致中央國庫難以支撐巨大的軍費,從而造成入不敷出的狀況。

由於中央國庫在富庶之地分設有地方財庫。尤其是河北清河郡,河南東都洛陽和關內西京長安,

這三個地方設有供給中央國庫的重要財政來源和糧食儲備。

然而安史之亂的反叛戰火也正是從河北開始,蔓延到洛陽再一路抵達長安。這個路線實際上有著一定的偶然性。

從歷史上看,財富糧足之處自然是要重兵把守,但是由於

唐玄宗在中唐以後長期沉迷於歌舞昇平之中,弛於訓練軍隊

,導致地方軍隊和中央派出支援的軍隊,不僅武器裝備不夠充足,而且還毫無鬥志,聞寇來便紛紛棄城逃跑,導致敵軍有信心直衝糧庫充足的長安洛陽等地。

其次是地方方面,由於中央財政的匱乏,統治者便想方設法地要從地方剝削,因此增加了許多苛捐雜稅。

由於唐玄宗明令進行雜稅徵收並且沒有規定雜稅的徵收範圍,因此地方上的官吏便競相中飽私囊,大肆增加雜稅的種類,縮小徵收稅收的範圍,甚至於“

於城市橋樑,稅出入車牛等錢,以供國用。

另外,唐玄宗還採用鑄造大錢,利用貨幣的大量投入搞通貨膨脹,將黃金收入國庫;還採用鹽專賣的形式,控制最緊缺的物資,進行高價販賣。

然而這些和地方百姓對立的財政政策,最終不僅使得王朝的財政崩潰,物價猛漲,而且失去了民心,加劇了社會的階級矛盾。

2、藩鎮割據和地方性軍人集團的崛起

中唐之後,唐玄宗終日沉溺於聲色犬馬之中,對於訓練軍隊,加強軍備之事不甚重視。正是由於中唐以後軍事基礎逐漸薄弱,才使得將領安祿山和史思明有機可乘,挑起叛亂。

由於唐朝原來駐守的地方軍隊武裝力量薄弱,使得安史之亂後的將領們長期佔領一地或者盤踞多地,形成藩鎮的局勢。

軍隊私人化之後,國家的軍事權力也從中央開始向地方的藩帥轉移。

而這種極大的地方軍事權力,使得地方的將領很容易就奪取了地方的其他權力,如財政大權和政治權力。

這樣一來,

地方的軍事首領不僅成為了手下軍民的物質保障者,更成為了他們的法律裁判者和納稅物件,在這種依附關係之下,以藩帥為中心的地方性軍人集團就表現出一定程度上的獨立性了。

於是這樣的地方性軍事集團便一個一個不斷地崛起,

逐漸控制了唐朝疆域的各地

,從而使得軍人擁有了最高的地位,自然也就位於文官之上,所以執行法律的權力也就很自然地轉交到軍人身上了。

3、中晚唐法律的全面刑事化

安史之亂之前的唐朝法律大致分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四個部分施行,以《唐律》為完備的法律標準。安史之亂之後,不僅唐朝衰落了,而且也使得叛亂之前的綜合性立法完全被改變,轉變成了以刑法為主的法律形式。

由於當時激烈的軍事衝突和劇烈的社會動盪,在野的官僚大多失去了掌握朝政的大權,大權旁落到了軍事統帥的身上,使得法律只能被迫作出改變。

因而,為了適應新的形勢,

由皇帝本人釋出的制敕受到了統治者的重視。

而立法的程式也從前期的各部門都有所參與,到了

後期只命令刑部大理官進行法律的修改補正。

中晚唐時期頒佈的《大中刑律統類》也很好地說明了綜合性立法向以刑律為主的法律的轉變。

需要指出的是,中晚唐法律的全面刑事化不僅僅是因為

軍事集團的力量對中央王朝的壓迫

,使得中央王朝被迫進行讓步,讓軍人主導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也是由於,

安史之亂之後的戰火併沒有停息,四地的叛亂活動仍然十分頻繁,各類的犯罪活動頻發,在這種情況下,政治力量已經失去了效力了,統治者不得不訴諸暴力進行鎮壓。

4、律法研究方面的缺漏使法律變為統治手段

從法律的形成來看,戰爭佔了很大一部分因素。

原始時期,由於部落戰爭的殘酷性,使得人們迫切想尋求一種和平的方式來避免戰爭,約束行為,因此法律的雛形就產生了。然而,

為何要有刑具呢?為了出於保障每個人民的權利和讓人們接受懲罰和警醒戰爭的目的,刑具和刑法必須帶有一些殘酷性,以此給人們留下訓誡。

但是,

由於中晚唐的律法研究並不深入

,缺乏對法律最本質的討論,因此,在律法研究時,也就是立法之前的理論依據研究方面。

法理學家們便將法律當作僅僅統治國家的工具,注重維護君主專制統治,將皇帝尊於法律之上,使得皇帝能夠肆意解釋法律,掌握臣民的生殺大權。

這便使法律失去了它最初的本質,失去了保障人民的權力,維護和平的目的,而是單純成為了一個統治工具。這就是安史之亂後,

軍人奪取了權力還能夠掌握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了。

二、中晚唐五代軍人主獄的表現

1、中央軍事司法機構主獄的表現

中晚唐五代時期,先後出現了神策獄、侍衛司獄、軍巡院、內帳等中央軍事司法機構。

雖然機構的名目繁多且有變遷,但究其實質,仍有許多相似之處。

中央軍事司法機構得以建立的最根源力量來自駐紮在皇城以及皇城周邊的禁衛軍軍權

,而僅僅有軍權自然是不夠的。

要想得以使權力合法化就必須有皇權的許可。而中央軍事司法機關正是在皇權的庇護和承認之下,徹底合法化並且逐步取代原有的國家正統司法機構,從而履行國家司法權力。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神策軍的掌權人是宦官,所以神策軍是隻服務於宦官集團的利益的,而侍衛軍的權力則是掌握在皇帝的手裡,所以侍衛軍則是服務於皇權。

因此,如此而言,

中央的軍事司法機關並不是完全服務於皇權,而是服務於掌握軍權的首領,這也是中晚唐軍人主獄的一個表現形式之一。

2。地方軍事司法機構主獄的表現

安史之亂之後藩鎮割據情況十分嚴重,地方的軍事形勢十分複雜,

原有的地方行政制度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大批軍人出身的節度使和觀察使等等依據自己割據一方的軍事力量,設定只屬於自己的官署機構,

表面上是對上司進行輔佐,但實際上這個機構卻以軍事首領為核心,

掌握著地方軍事、政治、經濟、司法等各類事務的權力。

而屬於州官縣令所判決的案件,也往往落入這些軍事首領的手中,交由這些地方的軍事司法機構所判決。

最為典型的有

,由地方節度使、觀察使所設定的軍司和河東節度使所設定的馬院。

軍司

而言,派去地方的節度使和觀察使本是監察地方的官職,但是由於監察職能的特殊性,為了保障派去地方的節度使和觀察使的安全,故配備有軍隊,但是演變到後來,

經歷了安史之亂之後,節度使、觀察使變成了除了掌握軍事以外還掌握地方經濟、行政權力的職權。

不僅對涉及軍事的訴訟具有管轄權而且還掌握著推翻刑獄案件、對地方民事案件也進行處理的權力,權力很大程度被擴大。

馬院

則是受命於節度使得馬步使所管理的一個軍事機構。這

個軍事機構,自上而下都由軍人擔任,將職業的軍人轉變為司法官員。

這些轉變後的軍人

不僅掌握著馬步軍,還主掌刑法

,擁有處置軍民的司法權力。可以說是隸屬於軍司的一個低一級的地方軍事司法機構。

結語

從中晚唐五代的政治局勢來看,中晚唐五代的軍人主獄只不過是晚唐大變革中的一個小方面,但是從司法制度方面來說,卻是司法史上的大變革。

從中晚唐五代軍人主獄的

原因

來看,主要的因素是

長期的安史之亂所引起的社會經濟基礎的劇烈變化,並導致的地方性軍事集團崛起,藩鎮的頻頻設立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

中華法系的設立初心被中晚唐五代的律法研究者們所曲解,並演化出將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理論,導致中晚唐五代的刑法全面化。

從中晚唐五代軍人主獄的

表現

來看,中央軍事司法集團的權力雖然是由皇城內

外的禁衛軍提供,但是並不都聽命於皇帝,而是聽命於主權人,

這就給朝廷分裂埋下了重大隱患。

地方軍事司法機構則具有很大的獨立性

,不僅節度使領導的軍司包攬了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權力,還下設馬院為其分管軍隊和地方,儼然已經形成了一個小王國,也為晚唐之後的五代時期打下了雛形,為之後的持續叛亂埋下了禍根。

參考文獻:

1、《河朔藩鎮與社會流動》

2、《中晚唐五代軍人主獄論析》

3、《試論安史之亂對唐前期國家財政體系崩壞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