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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彈劾制度的功能評價

縱觀歷代的監察彈劾制度,均是在對前代的政治體制進行繼承和揚棄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正完善的,明代亦不例外。但明代中國特殊的政治生態和社會形態,又決定了其制度具有前代所不可比擬的特點。

彈劾作為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體組成部分,在糾舉不法官員、肅正政治綱紀、維繫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等方面,均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明代統治者勤懇治國的背景之下,彈劾的監察功用得到了較為有效的發揮。

彈劾制度的良性功能懲治奸邪,牽抑權宦

1.懲治奸邪,牽抑權宦

彈劾作為一種重要的監察手段,其最直接的功能便是糾舉奸邪官吏、懲治貪腐行為,抑制權臣玩弄國柄,以強化廉潔的政治風氣,這是彈劾實踐運用中的主體效能。遍觀整個明代,各級官吏都以彈劾為政治武器踐行職權,並湧現了一系列的代表人物,尤以監察官員為甚。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朝廷禁止私販茶葉,但駙馬歐陽倫仍“數遣私人販茶出境,所至繹騷,雖大吏不敢問”,並“擅捶辱司吏”。官吏不堪其擾,將其彈劾告發,朱元璋下令“賜倫死”,有效地起到了震懾作用。洪武朝監察御史韓宜可“彈劾不避權貴”,曾在朝堂面劾胡惟庸、陳寧、塗節等三人“險惡似忠,奸佞似直,恃功怙寵,內懷反側,擢置臺端,擅作威褔”,並奏請“斬其首以謝天下”,被朱元璋評為“快口御史”。

永樂朝監察御史周新“敢言,多所彈劾。貴戚震懼,目為‘冷麵寒鐵’。京師中至以其名怖小兒,輒皆奔匿”,實為監察官的典範。即便是在明後期黨爭劇烈、是非混淆的政治環境下,依然有相當數量的官員固守道義,踐行著糾邪劾奸的使命。嘉靖朝嚴嵩擅權,殘害忠良,兵部武選司員外郎楊繼盛上疏冒死彈劾嚴嵩大罪十項、大奸五項,指斥其“壞祖宗之成法”、“竊朝廷之大權”、“掩君上之治功”、“縱奸子之僭竊”、“冒朝廷之軍功”等,最終被“論死”。

萬曆時御史魏允貞彈劾張居正專攬國權,抨擊其“惡聽讜言……致昌言不聞,佞臣得志”。天啟時以楊漣為首的六君子、七君子等東林人士對權閹魏忠賢的交替嚴劾,更是可歌可泣。

這些劾奏行為雖然不一定會達到預期的功效,但對震懾奸佞不法的官僚勳戚,約束官員的不良行為,依然功不可沒。

2.查勘紕繆,究治違失

彈劾的另一項主要功能是督責官員各方面的違誤行為,以行糾導和懲戒。透過對官員在職期間各項政治活動中的違誤情況加以彈劾,懲治其中的瀆職怠職行為,有利於強化官員的責任意識,提高行政效率。

明代官員以彈劾的方式查糾的內容,大體上包含兩個層面:一是糾劾冤假錯案。在履行司法實踐的程序中,或限於司法官員的能力低下,或囿於政治鬥爭的激烈殘酷,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冤案,對此明代監察官員作出了大量的努力,一定程度上對司法層面的不公正行為進行了糾偏和導正。

宣德三年(1428年),都御史顧佐等人“失入死罪十七人”,被刑科給事中年富彈劾,宣宗嚴辭斥責了相關責任人。即是透過彈劾來督糾錯案之典例。二是糾劾乖禮違制。自先秦以來,禮制便成為政治生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禮法同構”始終是古代中國的治國方略之一,

故對官員違反禮法的情節實行劾舉,也成為明代彈劾運作過程中的一環。

對違禮行為的糾舉,主要也包括兩大方面:一是關於儀式之禮,如洪武九年(1376年)監察御史吉昌等人劾奏說:“臣伏睹闕廷之門,君臣各有所由之路,所以別上下、正名分也。今月二日上御丹闕,秦府右相文原吉、燕府長史朱復、……編修傅藻詣闕奏事,僭行左門,於禮非人臣所宜,宜下法司”,但太祖未對此加以處罰。二是關於文書之禮,洪武十七年(1384年),禮部尚書趙瑁上言“四川金築安撫司進賀表箋,過期方至,事涉不敬,請罪之”。太祖以“罪之非所以示柔遠人之道”為由,未予採納。

雖然君主不會全盤嘉納此類糾劾行為,

但對違背禮制的行為加以舉劾,對維繫政治綱紀、鞏固政治秩序依然有明顯的積極作用。

3.導正風氣,整肅官紀

除糾違抑邪之外,彈劾還可以整頓官僚群體的紀律,究治官吏敗壞風紀的各種不良行為,培育和引導良好的政治風尚。明代對官員的紀律問題高度重視,尤其在前中期,政府面對官員群體內部出現的不正之風,均能作出積極有效的應對;到後期朝政腐敗,官僚群體日益腐化,迴應相對有所弱化,但監察官員對此亦履職不斷。就整肅官員風紀的層面來說,彈劾的內容也表現在兩大方面:

一是對貪汙腐敗的彈劾。有明一朝,對官員的貪腐罪行始終懲辦不輟,早在明初政權草創之時,朱元璋便“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以約束官員的腐敗行徑。而彈劾恰是糾舉貪腐行為的有力武器,隨著制度的逐漸完善,彈劾在究治贓濫方面更是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景泰元年(1450年)監察御史謝琚進言“知州徐綱、知縣牛俊、董宗顯皆貪婪顯著,宜加黜陟,以示勸懲”。嘉靖九年(1530年)太常寺卿陳道瀛“以給事中田秋等劾其貪婪,上疏自劾求去”等等,凡此彈劾記錄在明代典籍中比比皆是,不絕於書,是明代彈劾實踐中的最為常態化的行為。

二是對奉職的彈劾。官員翫忽職守、怠職懈政,會加速行政效率的低下,難以暢達朝廷政令,故而對官員的不職行為進行彈劾實有必要。

洪武七年(1374年),禮部尚書牛諒即因“言者以其怠職”而被降級為主事。弘治十二年(1499年)監察御史王綬也彈劾工部尚書徐貫“不職”,請求將其罷黜,但孝宗未聽從。無論君主對劾奏採取何種應對方式,對官員不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糾劾,均是防止制度僵化和激生民變、促進官員群體之間更新流動的必要制度保障。

綜上,明代彈劾制度的建立,

總體上使政治風氣得葆生機,對穩定官僚隊伍的秩序、澄清吏治,進而鞏固明王朝的統治,具有積極明顯的作用

。尤其在明前期彈劾制度處於健康良性的政治土壤下運作時,“一時守令畏法,潔己愛民,以當上指,吏治煥然丕變矣”,有明二百餘年監察制度之洪業,也由此而奠基。

彈劾制度的惡性功能

1。構陷多發,滋釀冤案

彈劾除有糾督奸佞官僚、肅清政治風氣的積極作用之外,也存在很大的政治隱患。尤其是在權臣秉政之際,或指使監察官員彈劾政敵,大行構陷;或對主劾官員多加撻伐,尋機戕害。在這種異化而違戾的政治正規化之下,不僅極易生髮各種冤獄,而且會阻塞言路,難以暢達輿情。成化初年,南京給事中王徽對此有著精闢總結:

奸佞在位,尤懼直言,故於進言之人,多方鉗制。……明則加以重刑,暗則私懷怨恨。言官見其如此,皆曰:“非徒無益於國,實足自禍其身。”此言路所以不開也。

由上可知,

當朝政控制在權臣手中時,彈劾非但不會起到糾劾奸佞的作用,反而很容易蛻變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甚至殘害忠臣,滋生冤情。

成化朝吏部尚書李秉為官清正,對考察不合格的官吏多行罷黜,從而招致怨恨。右侍郎尹旻等藉機“嗾給事中蕭彥莊劾其處事乖方”,誣陷其十二項罪狀,使其被罷免致仕,“家居二十年,中外薦疏十餘上,竟不起”。史載朱紈“在事三載,號為有功,徒為潝訿者所擠……朝野為之太息”。其身為封疆大吏,戰功卓著,卻因言官劾奏而自裁,實足嗟嘆。

可見公共輿論在紛亂的情勢下具有強烈的導向性,言官無論是出於公心固守本職,抑或是受權臣的控制和指使,都不可避免地會激生冤案,即使是正直官員也可能遭罷免,甚至下獄身死,造成一種“多數人的暴政”。

總結

明代官員彈劾的作用具有二元化的效果,

既可以懲治奸邪之徒,糾正為政過程中的錯訛失誤,維繫官場的政治風氣;也容易阻塞言路、激化政爭,是造成明代特有的紛亂政局的催化劑

。彈劾效果實施的好壞,一方面與不同時期的政治格局密切相關,在政治清明澄澈、君主強幹有為的形勢下,彈劾權可較多地發揮良性作用;而在政治黑暗紛雜、官員搏擊不斷之時,其惡性作用則更加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