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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存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刑事職務犯罪主任郭永利

佔愛英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雲龍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要點提示】

儲 戶將一定數額金錢儲存到銀行之後,其與銀行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儲戶對儲存到銀行的金錢不再享有所有權,其享有的是對銀行的債權。存款人可以按 約定的時間,憑藉取款的存摺、銀行卡等儲存憑證向銀行主張債權,由於銀行的過錯導致儲戶存款被冒領,屬於銀行的不適當履行債務,銀行應當按照自己的過錯程 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法院:雲龍區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文書編號:(2007)雲民二初字第210號(2007年11月27日)裁判文書編號:(2007)徐民二終字第126號(2008年8月18日)

【案 情】

原告:佔愛英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雲龍支行 2006年3月14日,佔愛英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雲龍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雲龍支行)處開設了 一個活期賬戶,辦理了一張中國工商銀行的牡丹靈通卡;之後,佔愛英每月正常使用該卡辦理各種存取款業務;至2006年11月5日,累計存款 156156.14元;2006年11月12日,佔愛英再次去存款時,發現賬戶上只剩下56.14元,其餘156100元不知去向,佔愛英隨即向公安機關 報案。經公安機關查實,至2006年11月5日,佔愛英帳戶共有存款156156.14元,2006年11月8日,一姓名為“杜勝超”的人,在ATM機 上,持卡和密碼分4次從佔愛英帳戶內提取現金計5000元,將151100元分4次轉賬至其個人帳戶,後又取現提走。

另查明:《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章程》第二條規定,申請牡丹靈通卡須填寫申請表,確認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章程》;第五條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髮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

佔愛英認為,金融機構應當保障儲戶的資金安全,犯罪嫌疑人用假卡、假身份證提取佔愛英帳戶內的存款,工行雲龍支行在管理和技術上存有過錯,導致其財產受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工行雲龍支行辯稱:1、在辦理該筆轉賬、取款業務中銀行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2、根據《牡丹靈通卡章程》的規定,持卡人可 以憑卡和密碼在髮卡行的營業網點和ATM機上存取款,凡是憑密碼進行的交易都視為持卡人所為,佔愛英沒有證據證明在ATM機上的取款和轉賬持卡人用的是假 卡和假密碼。3、佔愛英存款是否被冒領、是否受到損失並沒有公安機關的認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佔愛英的訴訟請求。

【審 判】

雲龍區人民法院認為:佔愛英以其帳戶內的存款為他人取走,取款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該案件公安機關尚未偵破,佔愛英牡丹靈通卡內的存款是 否為他人所騙取,工行雲龍支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錯,佔愛英並無證據證明。取款人從佔愛英帳戶內持卡和密碼取款和轉賬,根據《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章 程》規定,應視為持卡人即佔愛英本人的行為,工行雲龍支行對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工行雲龍支行在辦理該筆轉賬及取款的業務過程中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 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佔愛英佔愛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20元,由佔愛英負擔。

一審判決後,佔愛英不服,提出上訴 稱:1、佔愛英申請原審法院至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影、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杜勝超”持與佔愛英所有的銀行卡本卡外部特徵完全不同的銀行卡,將佔愛英賬 戶記憶體款轉入其事先用假身份證開立的銀行賬戶內,並透過櫃檯提取現金的方式將錢取走。佔愛英的銀行卡、密碼均未遺失、洩露,工工行雲龍支行的計算機操作系 統、流程管理以及安全防範措施均存在漏洞,對於錢款的遺失工行雲龍支行具有過錯。2、原審法院要求佔愛英承擔舉證責任不當。佔愛英將金錢交付與工行雲龍支 行後,佔愛英失去對金錢的所有權轉而對工行雲龍支行享有債權,因此犯罪嫌疑人騙取的是工行雲龍支行的錢而非佔愛英的錢,故佔愛英基於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持 真實有效的債權憑證要求工行雲龍支行履行付款義務時,工行雲龍支行應當承擔付款義務。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佔愛英發現資金短少後馬上報警,公安機關隨即進行了調查取證,至本案判決之日,案件尚未偵破。目前尚不能確定佔愛英涉嫌該刑事案件。

解決當事人是否對儲蓄存款的遺失具有過錯,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首先應當明確儲蓄存款所有權歸屬問題。在存款人(持卡人)需要自其銀行賬戶提取金錢時,銀 行系以自有的金錢進行交付,而並非以特定化(如根據貨幣編號)的金錢進行交付。因此,存款人享有的只是對銀行的債權,而不是存款的所有權。存款人所持有的 存單或者銀行卡不過是一種債權憑證。故,犯罪嫌疑人利用銀行卡騙取的是銀行的錢,不是存款人的錢。銀行向存款人之外的犯罪嫌疑人的付款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不 適當履行。存款人以存款合同為基礎請求銀行履行支付存款義務時,存款被騙取不能免除銀行的付款義務。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相對存款人來講,有條件瞭解 ATM機的構造和工作原理,有機會及時掌握相關犯罪的資訊,有能力改進和加強ATM機的功能。因此,銀行必須建立一個準確、精細、穩定、安全的電腦網路監 管體系,保證銀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絕不合理的業務風險。本案中,工行雲龍支行作為專業性機構和髮卡人,應有比儲戶佔愛英負有更高的保障安全、防範風險的注 意義務,才能促使其改進技術,提高服務質量,減少交易風險,在追求交易便捷、效率的同時,最大限度的保證交易安全。但是,他人冒領時所使用的是偽造的銀行 卡,不是真實的權利憑證,且偽卡通過了工行雲龍支行的計算機系統的認證,工行雲龍支行並沒有負擔起鑑別卡真偽的義務,說明其計算機系統存在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