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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面積差異的處理方案

依據案

一、依據案例我們來看下此類糾紛如何判定

2014年6月4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宿州千畝園XX小區B24棟0103室,單價4100元每平方米。雙方簽訂合同後,原告按照合同內容履行完畢。

2015年5月份,被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發現,該房屋面積為81。7平方米。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面積比超出3%以內的是2。86平方米,返還購房款11726元;面積比超出3%以外的是10。8平方米,雙倍返還購房款88560元。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原告購買的房屋面積少13。66每平方米,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購房款超出3%以內及超出3%以外的部分雙倍購房款共計100286元。

二、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6月4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宿州千畝園XX小區B24棟0103室,單價4100元每平方米,總金額390976元,建築面積95。36平方米。

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五條對於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照第一種方式進行處理。(雙方自行約定第一種方式為: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的差異面積,按照第四條第一款的約定單價多退少補)。房屋交付後,原、被告雙方經過實際測量後認可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為81。7平方米。

三、法院認為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面積差異的處理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的差異按合同約定的單價多退少補。面積的差額為95。36-81。7=13。66平方米,按照單價4100元計算,被告應退還56006元。經法院判決: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56006元。

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綜上可知,在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面積差異的,應當及時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