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原創)

石國才

導讀:

伴隨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而來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如何應對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解決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全世界都面臨的嚴峻課題,也是我國必須面對的社會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交通事故當事人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之間、交通事故當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交通事故當事人與駕駛培訓單位之間難免會引發各類糾紛,常見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糾紛;交通行政處罰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糾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交通事故保險追償糾紛;駕駛培訓單位責任糾紛,等等。

交通事故認定糾紛,俗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糾紛,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因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而引起的爭議。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界定為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專業性評斷,並非直接確定事故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不能單獨就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大多系因當事人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所造成,如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拼裝機動車或報廢機動車,等等。對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進行交通事故認定外,還要依據違法事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口頭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提出異議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複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答覆通知書》,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複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複議決定書》。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行政複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即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進入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之間因損害賠償問題引起的爭議。交通事故會引發人身賠償、精神賠償、財產賠償等諸多問題,即交通事故三大損害賠償問題。(一)人身方面: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二)精神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19號司法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劃歸人身傷亡賠償的範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三)財產方面: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車輛修理費用、車輛所載物品損失、車輛施救費用、車輛重置費用、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和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損失等,但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

傷殘鑑定亦稱傷殘等級評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糾紛,是指當事人不服鑑定機構就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所作的鑑定意見引起的爭議。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當事人傷殘等級的評定及其相關問題的鑑定是極為重要的。定殘等級的高低及各種補償期限的長短,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在交通事故賠償專案法定、標準法定的前提下,殘疾賠償金在受害人所獲賠償總額中佔很大的比例。因此,交通事故傷者選擇法定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及其相關問題的鑑定,尤為重要。交通事故傷者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委託鑑定包括自行委託和申請法院委託兩種。其中申請法院委託又可分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委託和法院指定委託兩種。透過法院委託鑑定的,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有異議並提出證據證明存在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情形之一,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因保險賠償責任問題引起的爭議。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多少發生爭議,應採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對於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當事人可透過協商和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三種方式解決。1、協商和解。當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及由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人,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2、申請仲裁。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予以裁決。目前在一些機動車保險合同中就常見保險公司明文約定如有爭議發生,提請仲裁委仲裁的條款。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3、提起訴訟。即當事人將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對於保險糾紛依法定訴訟程式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交通事故保險追償糾紛,是指保險公司因賠償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人身損害後向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主張追償權引起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不能免除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仍應對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保險公司賠償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而不包括其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值得注意的是,《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之一是駕駛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才對其賠償的費用享有追償權,而對駕駛人是否醉酒的認定,要依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實踐中不應將駕駛人飲酒後駕駛一律認定為醉酒駕駛。此外,在法定賠償範圍內已經對交通事故受害人作出賠償,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提起訴訟的前提。司法解釋確立了“全賠全追”的處理模式,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侵權人全額追償,而不是在侵權人本身的責任限額內追償。保險公司為追償主體,被追償的物件是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多車碰撞致第三人損害而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後,可以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追償。

駕駛培訓單位責任糾紛,是指因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其責任問題引起的爭議。學員付費到駕駛培訓單位接受培訓,其與駕駛培訓單位之間已實際形成了培訓合同關係,駕駛培訓單位有義務提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適駕車輛、指派教練隨車指導、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等。學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不能以學員其行為存在過錯而由學員本身承擔責任。教練員屬於駕駛培訓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在執行職務中因教練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教練車一方責任的,應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教練車已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