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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反腐體系是怎麼樣的?元朝的反腐體系是怎樣的?有著怎樣的思想

從古至今,廉政一直是一個國家能夠繁榮昌盛,百姓能夠安居樂業的重要舉措。無論是何時,何人實行的廉政措施,都圍繞著儒家“以民為本”的治國思想。而中國古代的廉政建設絕不侷限於中原的農耕民族,由遊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曾強極一時的元朝在廉政反腐方面也有一定的建樹,擁有完整、成熟的反腐體系。

元世祖忽必烈在元朝的廉政體系建立的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在潛藩時期就曾向麾下謀士張德輝提出過“農家作勞,何衣食之不贍?”這樣的疑惑,張德輝是這樣回答的:“農民衣食之源皆出於農桑,男耕女織,農歲勤勞,但是他們的收入大部分交了賦稅,粗惡者留給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日子本不寬餘,官吏們又橫徵暴斂,農民焉能免凍餒之苦?”此次一番對話堅定了忽必烈反腐的決心。

官僚隊伍大改革

元朝之前,也就是蒙古國時期,由於統治者忙於對各地征伐,對官員的任命並沒有細緻的考察流程,一般任命當地皈依的人為地方長官,且為世襲制,子孫皆可承襲。被任命之人往往成為一方霸主,並無治理的才能,導致當地百姓於水深火熱之中。

1。制定綱領,為廉政建設鋪路

為了改變地方任用官員的現狀,忽必烈頒佈了一系列的措施,對官員的任命進行改革。在他即位後的第二年就下詔: “職官汙濫及民不孝悌者,量輕重議罰。”所謂“職官汙濫”當是指官員貪汙腐敗,要根據犯此罪所犯之罪的輕重進行懲處。

至元元年1264又下詔:“省幷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日月以考殿最; 均賦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差役; 凡軍馬不得停泊鄉村,詞訟不得越界陳訴; 恤鰥寡,勸農桑,驗雨澤,平物價。”

精簡地方行政機構,官員數量定額。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地方的開支,防止出現宋朝時冗官冗費,機構重疊的現象,也有利於提高地方機構的行政效率。將官員劃分品級,依照不同的品級發放俸祿,給予公田,對上任的官員要定期進行考核。

發放俸祿田地等措施會減少官員貪汙、魚肉百姓的機率,也相當於一定程度上放寬了擔任官員之人的財產限制,以往沒有俸祿之時,只能由世家貴族家底豐厚之人任職,發放俸祿以後,能夠任職的人更多,定期考核則是督促官員勤勉於政。惠民之舉同樣不可少,平均賦稅、雜役,招募安撫流民,時刻保持廉潔,不貪汙受賄。注重農業、經濟方方面面的發展。

此次頒行的政令十分齊全,涉及到了社會的方方面面,能夠成為元朝廉政建設的綱領,但是僅僅侷限於大體的框架,如何實行,詳細措施以及監察系統等還需要以後慢慢完善。

1265年忽必烈又下詔罷州縣官世襲之制,遴選德才兼備之人為州縣長官。此舉也是幅度不小的一項改革,從蒙古的“四等人制”可以看出,當時元朝是十分在乎血緣種族的,罷免世襲制一定遭到了當時許多人的反對,雖然艱難,確是提高官僚隊伍質量一項重要舉措。

2。諸縣尹品秩雖下,民之休慼系焉

忽必烈雖出生在蒙古貴族之家,對百姓民生卻極為關注。公元1260年登基為帝之初便昭告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同時頒佈書籍《農桑輯要》指導百姓進行農業生產。又命名路宣撫司選擇通曉農事者充勸農官,次年設勸農司,至 1270年改勸農司為司農司,專掌農桑水利。

這是忽必烈在農業方面初步實行的措施,目的在於改善民生。政策的制定只是一個好的開端,要想真正的利民惠民,實行才是關鍵。所以,政策執行者——基層官僚體系的建設成為了重中之重。

1271 年 忽必烈下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以五事備者為上選,升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備者,黜降一等。”對官員的升遷降級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

只有做到人口增加、荒地得到開墾、訴訟減少、盜賊絕跡、賦稅均平者才算是最好的官員,可以升官。五件事只辦好了四件,減掉一個資歷,即比五事具備者稍差。五件事只辦好了三件,算是中等官員,按照正常程序升遷。三事皆不具備者升遷時需再新增一項條件,五件事都未辦好者降一級使用。

這樣的規定既能防止地方官員懶惰怠政,又能給予勤勉的官員以動力,久而久之,官僚系統內部會自然會慢慢淘汰無所作為的官員,提高地方行政效率,有利於官僚隊伍的進一步強大。

承上啟下,監察機構再創新

1。中央監察機構仿中原

為了執行體系能夠正常、高效地運作,元朝對廉政監察體系也下了一番功夫。

《元史·雄飛傳》記載:“帝日:‘今任職者多非材,政事廢弛,譬之大廈將傾,非良工不能扶,卿輩能任此乎?’……雄飛對曰:‘古有御史臺,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間疾苦,皆得言;百官奸邪貪穢不職者,即糾劾之。如此,則紀綱舉、天下治矣。’帝日:‘善’。

於是,在張雄飛的建議下,元世祖至元五年1268年七月,設立“司陟黜”的御史臺,與中書省、樞密院並列,為元朝三大中央機關之一。以前丞相塔察兒為御史大夫,雄飛為侍御史,而且,世祖忽必烈把中書省、樞密院比作左右手的同時,稱御史臺是眼睛和耳朵,是用來醫治左右手的。

御史臺從秦朝時期就已經設立了,負責監察事務,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元朝在學習的基礎上進行了創新,不僅提高監察機構的政治地位,還在地方設定行御史臺,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這樣的軍事、行政機構並立,並與諫院合併,諫院是宋代單獨設立的言官機構,可對政事進行討論,提出意見,規諫朝政缺失,“臺諫合併”空前提高了御史臺的地位。

御史臺不僅“糾察百官善惡”,也有指陳“政治得失”的職責。官吏受贓案件專門由御史臺負責審理。中央御史臺直接管領中書省腹地,以及河南、遼陽等行省的廉政監察,並統制八道提刑按察司。

2。地方監察機構仿遼金

在地方的監察機構設定上,忽必烈仿行了遼、金之制,在地方上設立行御史臺,作為中央御史臺的派出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糾察”與“鎮遏”。行御史臺主要對行省負責。元朝先後設定了四處行御史臺,分別為江南行御史臺、河西行御史臺、雲南諸路行御史臺、陝西行御史臺。後在全國多地設立多處御史臺。

肅政廉訪司(又稱憲司、監司),其前身為提刑按察司,是路一級或省一級的司法機構,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至元二十八年(1290 年),世祖下詔改諸道提刑按察司為諸道肅政廉訪司,正式實行廉訪制度。就是廉訪使設立八人除兩人留守之外,其他人員的主要工作就是到全國各地巡視,巡查內容包括民事、經濟、官吏貪贓枉法。

可見肅政廉訪司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大方面,其一是針對民生問題,及時發現和反應社會情況,保證民情能夠上通下達,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二是監察官吏,各道肅政廉訪使有權直接處理六品以下官吏犯罪案件,為中央監察機構減輕了負擔,也對“天高皇帝遠”的地方官員起到威懾、督察作用。

再好的廉政體系,也要有法律的約束

1。多重法律為廉政系統保駕護航

元世祖忽必烈在設立監察機構的同時,還配備了相應的法律條款。至元五年(1268 年),忽必烈在建立御史臺的同時,制定了規範御史臺執行機制的《臺憲條例》,這是我國一部完整的中央廉政監察法律。至元六年(1269 年)到至元二十九年(1288 年)期間先後制定了《察司體察等廉政監察例》、《行臺體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巡按事例》、《察司合察事理》、《廉訪司合行條例》等主要法律法規。

不同的監察機構,不同的監察物件以及監察職能,都有著詳細的規定。比如,其中有規範地方提刑按察司工和地方行御史臺執行機制的法律,還有針對“按察司官有聲跡不好者”和“提刑按察司行已多年,事漸不舉”現象而專門制定的法規。它們與監察體系,官僚系統相互配合,互為支撐,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廉政制度文化。

總結

元代統治者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所以元世祖忽必烈更急於鞏固統治,鞏固統治則需要得力的官僚隊伍作為支撐,而貪官汙吏,政治腐敗是導致王朝覆滅的重要因素之一,為了杜絕此情況的發生,加強了廉政建設,為後世提供了寶貴的廉政建設經驗。

參考文獻

《論元世祖忽必烈的廉政措施》

《論元朝廉政監察制度》

《元代廉訪制度對我國現行巡視制度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