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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彩禮該怎麼退?三個注意事項最重要!

法律知識要點:

彩禮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婚姻習俗,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締結婚姻的意思。 但是,男女雙方一旦離婚或解除婚約的,那麼彩禮要不要退還?該如何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共有三種關於退還彩禮的情形,套用這三種情形大家都會,可是在實務中彩禮的退還所參考的因素並不簡單的是這三種情形,會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下面小編來給大家說說。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給付彩禮就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贈與的對方財物,既然雙方婚約解除或最終未締結婚姻的,締結婚姻的條件未成就,所贈與的財物應當返還。也就是說,正常的情況下,未登記結婚的,要退還彩禮。

注意事項:

社會生活總是複雜的,如果未登記結婚的,但男女雙方有共同一起生活,例如生活在一起六個月了,或者生活在一起四年了,這樣情形是大量存在的,這種情況下也要退還彩禮嗎?並非如此,這種情形下,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酌情退還或不退還,因為這種情況下雙方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婚姻,但在一起同居生活,有婚姻之實,如果雙方解除婚約後要求完全退還彩禮並不公平,所以實務中是酌情返還或不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雙方雖然在法律上確認了婚姻關係,但是雙方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無婚姻之實。這一項實際上正好與第一項相反,因此雖然登記結婚了,但未共同生活的,因此仍然需要退還彩禮。

注意事項:

登記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了一個月就離婚了,要不要發退還彩禮?上面所說的就應當是指完全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一起共同生活一個月呢?其實這種情形下,在司法實務中,法院仍然會判決適當退還,畢竟雙方結婚後在一起生活了一個月,時間如此的短,不退還會違背公平原則。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一點比較好理解,婚約一方本身無力支付大額的彩禮,但為了締結婚姻而向他人舉債支付彩禮,這種情況下該彩禮應當退還。

注意事項:

婚前舉債支付的彩禮,如果離婚時該債務並不存在的呢?當然不會再退還了。另外雖然舉債支付的彩禮,但是結婚時間特別長的,即使離婚也不存在退還的問題,還有導致生活困難,必須是在離婚時還存在的。

雙方解除婚約或離婚時對於彩禮的處理並非機械的完全按上述標準,實務中還參考一方的過錯情況、公平原則、當地婚姻習俗等情況進行處理。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12月20日舉辦婚姻並一起生活,同居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後於2013年10月5日生育一個女兒,與被告生活期間,原、被告經常生氣打架,被告置出生兩個月的女兒不顧,外出至今不予家裡聯絡,為此要求解除婚約,被告歸還彩禮款33480元及支付女兒撫養費。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款是按照我國民間婚俗,訂立婚約的財物往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援,本案中因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已典禮並同居生活,故彩禮款應予部分返還。結合其同居時間法院酌定被告應返還彩禮款15000元。婚生女田田小某,2013年10月5日出生,現隨原告生活,由原告撫養,被告應當支付給子女撫養費。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15000元;二、女兒田小某由原告撫養,被告陳某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撫養費800元至田小某十八週歲。

律師點評:

在這個案例中,原、被告雙方已經舉辦了婚禮,並共同生活在一起,雙方並未登記結婚,這種情形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這是常見的現象。如果嚴格套用上述司法解釋第一項的法律規定,被告需要向原告返還全部的彩禮33480元,但是法院最終僅支援了部分返還,主要還是考慮到,雙方雖然未登記結婚,但已經實際生活在一起,應當適當返還彩禮。假如雙方訂立婚約後沒有共同生活,這種情形下一般都是要全額返還的。

公平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務中有最高的指引作用,試想本案中如果判決全額返還彩禮,從一般公眾的認知上都難以接受這種判決結果。實務中涉及到退還彩禮的糾紛時,除了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外,還考慮公平原則、婚姻習俗等因素,法院在判決時考慮的比重同樣也是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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