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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的經營模式到底是否合法正當呢?

日前,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關於消費者陳先生與浙江大搜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一審判決引起了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廣泛關注。陳先生在“彈個車汽車旗艦店”(屬大搜車公司旗下)以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車,在租期存續期間陳先生連續7次違約且拒不支付費用,被彈個車收車後陳先生以“買車變租車”、“雙方簽訂電子協議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等為由向餘杭區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彈個車不存在欺詐,駁回原告請求。法院認為陳先生與大搜車之間的合同關係為融資租賃合同關係而非買賣合同關係,協議中有明顯加粗標識相關融資租賃條款,陳先生作為成年人在簽訂時不可能不知曉。

這起案例具有較大社會價值。如今,很多汽車銷售公司經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汽車買賣,有不少故意拖延租金的違約客戶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法院起訴等方式進行所謂的維權。那麼,這個融資租賃的經營模式到底是否合法正當呢?

答案是肯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關係是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法律關係,具有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雖然融資租賃合同關係是合法的,但與普通合同相比,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明確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時,我們需要從三方面予以重點考量:其一,雖然融資租賃會涉及三方主體(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和兩個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但融資租賃合同的締約雙方僅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二,出租人要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或指定來購買標的物,承租人對標的物的選擇是其區別於普通租賃合同的重要特徵;其三,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對該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承租人僅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但租賃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約定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

汽車行業以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賣車,其本質是透過先租後買的方式使資金不足的消費者可以低廉的價格取得汽車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消費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尾款或者其他方式來取得該汽車的所有權,對經濟實力不足的年輕人來說一種比較合適的消費方式。

雖然是以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汽車買賣,但其與普通的全款買車、貸款買車方式不同,容易與其他相關合同混淆,導致雙方對合同的性質產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處理。”

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存疑時,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本質特徵即融資與融物的結合來進行判定,如果只有資金的融通而無租賃物的轉移,則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係而可能構成買賣合同關係;如果合同中不存在客觀的租賃物而僅有資金融通的,也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係而可能會構成借款合同關係。而本案中,既有陳先生所選擇的特定標的物吉普汽車,也有租金的往來轉結,屬於融資與融物的結合,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所有要素,自然屬於融資租賃合同而非買賣合同。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和人們思想的轉變,融資租賃這種以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新型融資手段、交易方式已經越來越普遍,為解決中小型企業資金短缺和促進我國經濟平穩增長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為多數人所接受的汽車銷售模式,像彈個車這種可以“1成首付”或更低價格獲得汽車使用權,可以滿足多數人的出行需求,也有利於汽車公司銷售額的增長,其實是一種雙贏的經營模式。

雖然融資租賃目前已經為我國法律所保護,但仍然存在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比如釐清融資租賃合同與其他相關合同關係的性質、違約救濟等方面。以彈個車案件為例,現實中有很多像陳先生這樣本身違約的客戶濫用維權手段導致了大眾對這種模式的質疑。

其實,只要合同雙方有足夠的風險防範意識就可以避免融資租賃爭議產生。對汽車公司而言,在提供賣車服務及簽訂合同時應履行審慎告知義務,以多種方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在租賃期間若消費者出現違約的情形且經合理期限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及時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合同並做好證據留存,防止發生糾紛。

對消費者而言,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在簽訂合同時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合同的性質、支付方式、違約賠償、合同解除等關鍵事項,約定租期屆滿時轉移租賃物所有權的條件。如果雙方出現對融資租賃協議理解不一致的問題,不要意氣用事透過鬧場、媒體曝光這種方式來處理糾紛,要理性、正當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