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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他人銀行卡?瀛臺律師告誡: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崔某在某論壇上看到了一則“高薪”招聘,出於高薪的誘惑,崔某聯絡了該廣告上的高某(另案處理),後高某向崔某表示,該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收購銀行卡再聯絡買家進行銷售,透過為客戶提供銀行卡獲利。崔某曾經看過相關社會新聞,得知很多犯罪分子透過他人的銀行卡實施犯罪行為,但是出於高薪的吸引力,崔某還是加入了該份工作,後崔某透過向高某販賣他人銀行卡獲利多達人民幣五十萬餘元。經法院審理認為,崔某明知他人實施資訊網路犯罪,但仍其進行幫助活動,販賣他人銀行卡給犯罪分子,故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法院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瀛臺律師論法】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提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崔某明知高某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幫助高某收購銀行卡後高額賣出獲利,崔某的行為屬於明知他人實施資訊網路犯罪,但仍為其進行幫助活動,販賣他人銀行卡給犯罪分子,幫助犯罪分子進行轉賬活動,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但崔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販賣電話卡和銀行卡導致資訊網路型別犯罪高發,作為守法公民,千萬不能將自己的電話卡和銀行卡進行出借,更不能從事收購販賣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