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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識:《刑法》中文字意思模糊不清的地方

《刑法》經過法律專家、語言學專家集體研究、討論,本應是文字表述非常清晰,含義無歧義。我國《刑法》經過多年發展、修改,刑法條文逐漸增多。但美中不足的地方還是有很多,現就《刑法》中用語含義不清的地方,略舉數列。

刑法

《刑法》第294條 罪名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條文如下。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的 “境外”是什麼意思,沒人能都解釋清楚。這裡 “境外” 在語義上非常模糊,如是指外國,就應使用 “國外”而不應當使用 “境外”。如指港澳臺地區,就應說 “中國大陸境外到中國大陸境內”而不能說 “境外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這裡就犯了大錯誤,港澳臺地區在國際法上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不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

《刑法修正案 (八)》之後尚餘的五十五個死刑罪名中,除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之外,其餘條款中有如 “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特別殘忍手段”等模糊用語,沒有具體描述,這給執法的隨意性打開了大門,可能導致死刑濫用,這與嚴格限制死刑的要求不協調。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 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中 “殺人”、“搶劫”、強姦等行為有明確的法律概念,在分則中有與之相對應的具體罪名,而 “行兇”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字眼,也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在分則中根找不出具體犯罪與之相對應。特殊防衛中的“行兇”到底是什麼意思?在司法實踐比好認定,在學理上引起較大爭議。